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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方实践到国家立法的生动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里的云南贡献
发布时间: 2026-04-18      来源:云南法治报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今年3月12日,一个载入中国法治史册的日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成为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法典化”时代。8月15日,这部被誉为“绿色重器”的法典将正式施行,用最严格的制度守护我们身边的青山、碧水、蓝天、净土。

在这场国家层面的法典修撰中,云南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主动的贡献者。从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的保险机制,到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主体资格的确立;从蚯蚓、野生蜜蜂、野生菌等小众生态资源的保护,到相关立法建议被国家采纳——云岭大地的探索与实践,一次次上升为国家意志。

云南,作为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宝库,在这部法典的立法过程中贡献了哪些“云南智慧”?又有哪些“云南经验”被写入了这部法典?记者历时一个月,深入采访了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多个相关部门,解读“绿色法典”中的云南担当。

 

 

云南修法建议纳入生态环境法典

原环境保护法仅赋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权,未明确县级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多年来,云南省人大环资委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动,结合基层执法痛点持续建言。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明确赋予市级派出机构独立执法权,标志着基层执法体制实现法定化。

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版图”上,云南并非被动接受者,而是主动贡献了鲜明的“地理坐标”。从创新经验到修法建议,源于云岭大地的探索,最终上升为国家意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云南经验”得到充分肯定。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的出台,还要回溯到几年前的生态环境垂改。2019年,云南省完成生态环境垂改,2020年按新体制运行。然而,垂改后出现一个问题:原来的环境保护法只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赋予执法权,没有明确县级派出机构有执法主体资格。

这就造成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发现问题不能直接执法,必须层层上报到市级才能启动处罚程序,一来二去周期拉得很长,不仅效率低,而且容易错失最佳处置时机。2020年福建省莆田中院的一个判例就是生动说明——涵江生态环境局属市局派出机构,无法定授权却以自身名义处罚企业,法院认定超越职权,作出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只有修改法律。当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为此专门撰写了一个修法建议,希望省人大环资委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2021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省人大环资委请参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将修法建议带到会上,之后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近几年来,云南省人大环资委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动,紧扣基层执法实践中的体制瓶颈,通过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等渠道持续建言,直指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缺失、权责衔接不畅的痛点。生态环境法典直面这一长期关切的问题,系统整合环境保护法及省级以下垂改的制度成果,以第五十三条直接赋予市级派出机构独立执法权利,融合并固化多年改革与实践经验,标志着派出机构执法体制从探索完善迈向法定确立的新阶段。

“我们真心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采纳基层意见。”省人大环资委二级巡视员朱江说,“法典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回应基层困难,对基层生态环境执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改革突破。”

 

滇池之畔,草海之上,全国首座自动化开合浮桥蜿蜒如巨龙,与秀美湖景相映成趣。

 

对照法典要求云南将抓实两件事

下一步,云南将对照生态环境法典要求,重点抓好两项工作:一是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加快完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增设小众生态要素保护相关内容;二是建议省、市两级政府尽快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和执法指引,明确破坏性采集的认定标准、禁采区域及处罚措施。

2025年7月1日,网络上一篇讲述大批量游客进入大理苍山掠夺式采摘野生菌的帖文引发热议。帖文描述,游客与违规向导深入苍山铁耙刨地、大小通吃的野蛮采菌行为,使菌丝菌塘全被破坏,森林生态很难恢复。舆论对生态破坏与监管缺位的质疑持续升温。

野生蜜蜂、野生菌、蚯蚓……这些看着不起眼的小生物,在云南的山地生态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野生蜜蜂负责给高山植物授粉,关系到生态繁衍和林果产业;野生菌和树木共生,维持着森林的营养循环;蚯蚓则是森林和农田的“土工程师”。同时,这些资源还能变现——楚雄、大理的包山育菌,滇西的生态养蜂,都是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实现双赢的好路子。

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破坏也在悄然发生。全国各地都不鲜见:有人用电捕机大量抓蚯蚓,破坏土壤生态;有人烟熏毁巢抓野生蜜蜂,让传粉功能退化。云南查处的毁巢捕蜂、破坏性采菌案件,都说明这类行为已经造成了生态破坏。

“在涉及蚯蚓、野生蜜蜂、野生菌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法律法规缺失、适用依据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朱江告诉记者,“这些物种没有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三有’动物名录,现行法律没有针对它们的保护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破坏性采集认定标准和处罚细则。司法实践中只能依靠法律原则性条款办案,存在生态损害量化难、行为定性边界模糊、惩戒依据不充分的难题,大量破坏行为没法精准追责,处罚力度不够,根本形成不了有效震慑。”

此次法典的出台,恰好给这些小众生态资源保护撑腰。全国政协委员李孝轩特别关注蚯蚓、野生蜜蜂、野生菌等小众生态要素的保护,曾在全国两会上建议根据法典总则原则治理滥捕滥采行为。

“法典总则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把野生生物保护、生态优先、损害担责这些原则都讲透了,补上了最关键的法律依据空白。”朱江说,“接下来,我们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就要对照法典的要求抓实两件事:一是省人大常委会发挥主导立法作用,抓紧进一步完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专门加一章‘小众’生态要素保护的内容;二是建议省市级政府尽快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执法意见,把什么是破坏性采集、哪里不能采、怎么罚都定清楚。”

 

云南在国家立法中贡献“地方智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就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向云南征求意见,并赴昆明、保山、大理等地调研吸纳基层建议。省人大法制委提交的7条建议中有5条被采纳,其中将生态保护补偿专章中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地区、单位和个人”,既彰显立法严谨性,也是云南实践经验的立法转化。

在朱江的办公桌上,摆着一本鲜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部3月12日刚刚表决通过的法典,经过无数次的摩挲翻阅,已然不复崭新。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立法处四级调研员欧宁对生态环境法典立法过程中每一次的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均进行了分门别类、细致梳理。

欧宁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多次就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向我省征求意见,并深入昆明、保山、大理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意见,我省提出的一些意见建议得到采纳。

2024年6月征求意见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草案第二条对“生态环境”这一概念的界定基本引用了现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概念的界定,未体现生态的相关内容,比如生物之间、生物环境之间以及各类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建议进一步研究论证。

202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滇调研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总则编,在调研座谈会上,省人大法制委提出的7条建议被采纳5条。其中一条是建议充实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内容,将相关条款中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地区、单位和个人”。建议的主要理由是: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地区是重要的补偿对象。生态保护重点区域通常要通过限制发展来达到保护的效果,这直接影响到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为了平衡生态保护与地区发展的矛盾,要强调对地区的补偿。这体现了修法的严谨,也是立足云南实践的经验延伸。

“我们非常认真地对待能够参与国家立法的机会,尽我们所能把云南的实际情况向上反映,提出的意见既要结合云南特色,又要体现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立法处副处长陈燕说,“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法规的全面清理,注重相关地方立法与法典的衔接,以高质量立法修法推动法典落地见效。”

 

云法网评:

法典出台启新篇 法治守护云岭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8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对肩负“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使命、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云南而言,生态环境法典既是法治遵循,也是行动纲领,为守护七彩云南的蓝天碧水净土提供了坚实保障。

云南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生态地位最特殊的省份之一,也是长江、珠江等重要河流的上游地区,生态地位举足轻重。当前,全省16个州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99.1%,居全国首位,地表水优良断面比率超91%,高原湖泊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显著。但同时,云南也面临着生态敏感脆弱、污染防治攻坚、流域协同治理、绿色转型等多重考验。过去,虽有环境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支撑,但体系相对分散,部分领域存在制度空白。此次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将分散的生态环境法律整合成有机整体,系统回答了“谁来保护、保护什么、怎样保护”的根本问题,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对云南而言,贯彻生态环境法典,要立足省情找准结合点。以法典为标尺,深化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长江流域生态修复,推进高黎贡山、亚洲象等国家公园建设,用法治力量守护生物多样性宝库。以法典为依据,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生态补偿、损害赔偿等制度,强化执法司法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守护生态安全底线。以法典为指引,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

法者,治之端也;生态者,发展之基也。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为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全新“法治工具箱”。让我们以法典实施为契机,将法典精神融入生态治理全过程,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让法治成为守护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坚强护盾,让云岭大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云南力量。(姜燕萍 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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