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8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5月28日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图源:云南日报-云新闻
为推动落实党中央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数字云南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在总则部分增加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低空经济发展及各类新业态提供优质、可靠的网络支撑与信息服务的内容。
为推动提升电信服务水平,满足我省特殊省情对电信普遍服务的需求,《条例》增加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加大对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的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力度,边境口岸应当配套建设电信设施等内容。
为应对自然灾害或者人为原因带来的电信业务中断风险,《条例》明确了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或者人为因素造成电信设施损坏、电信业务中断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先行抢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的内容。
为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对电信设施电磁辐射安全性的关切,依据生态环境法典,《条例》增加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电信设施,开展通信基站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确保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并及时公开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信息的规定。
为保障电信设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条例》增加了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内容,并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电信条例,修改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姜燕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