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审稿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草案二审稿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领域有关规定,充实对检察公益诉讼进行监督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做好衔接。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邮政分公司归仁支局支局长殷勇,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助残志愿者协会会长吕世明,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胡东方,为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建言献策。
方燕:公共数据安全保护纳入领域范围
草案二审稿重点完善了案件领域、管辖程序及监督机制,新增涉外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并明确基层法院管辖检察机关提起的一审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一次立法科学性、实操性、全局性兼备的高质量打磨,意义重大且深远。为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建议在第三条行政公益诉讼领域范围增加“无障碍环境建设、公共数据安全保护”。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已明确检察机关可对损害无障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无障碍设施惠及残疾人、老年人、孕产妇、幼儿等不特定社会公众,关乎平等权、通行权与民生基本权益,设施缺失、破损、被占用等问题持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公益诉讼保护范畴。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可依托司法监督刚性力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补齐城市治理短板,保障特殊群体平等融入社会生活,彰显社会文明温度。
另一方面,公共数据是数字时代的战略性公共资源,事关国家安全、数字经济秩序与不特定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将公共数据安全保护纳入行政公益诉讼法定范围,能够依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诉前建议与诉讼程序,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全流程安全管控义务,健全数字治理监督体系,筑牢国家数据安全法治防线。
殷勇:健全调查取证权刚性约束制度
草案二审稿整体框架成熟、制度设计合理,但部分条款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须进一步增强其实操适配性。
草案二审稿虽然列明询问、勘验、检查、鉴定等调查手段,也规定相关单位、个人负有配合义务以及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通报等,但相关条款多为宣示性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阻挠调查取证,隐匿、销毁关键证据的行为,缺少分层、可落地的约束处置机制。
为强化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刚性与配套保障,从两方面提出修改意见:
一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通报。对此,建议规定监察机关在收到通报后,应当依法启动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另一方面,建议进一步作出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公民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配合调查,隐匿、伪造、损毁证据的,检察机关可责令限期提交材料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信用警示;情节较重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相关单位、个人处以罚款并公示失信信息,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
吕世明:增设无障碍环境公益诉讼条款
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一审稿提请审议后,我参加了多场调研和座谈研讨,真切感受到这部法律的制定符合民心民意,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对于草案二审稿的完善,我建议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纳入行政公益诉讼领域范围,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公益诉讼“4+N”中“N”的一个项目,近年来该工作亮点纷呈,充分回应老百姓急难愁盼;无障碍环境建设源于对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临时受伤者和负重者的所需所用;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与食品、药品、国有资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公益诉讼工作近年来稳步推进,体现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无障碍环境建设问题通过公益诉讼解决是流程简单、成本低的好事,社会广泛受益。
胡东方:完善群众举报线索激励机制
关于草案二审稿,我有三个具体的修改意见。
建议完善群众举报线索激励机制。在草案二审稿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后新增“单位或个人提交公共利益受损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在限期内答复。线索经查实立案起诉的,应予以举报方奖励并保护举报信息,对打击报复行为,依法惩处”。
建议压实行政机关整改问责。在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中,现有条款缺少对虚假整改、逾期不作为的刚性约束,建议在“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整改,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后增加“行政机关拖延整改,提供虚假整改材料的,应向政府、检察机关通报,持续损害公共利益的直接移送检察机关追责”。
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八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等第三方履行,由被执行人支付相关费用”,但又缺少对第三方机构的遴选、验收和费用的相关细则。对此,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明确第三方机构应当从政府专业库中随机抽取,履行成果由检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验收,并对拒不承担相关费用的行为予以惩戒。(蒲晓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