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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条例的民生温度 新修订《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开启法援发展新篇章
发布时间: 2026-01-04      来源:云南法治报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基石,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曾经,不少群众因事项不在法定援助范围内而被拒之门外。如今,这一困境将随着一部条例的实施得到有效破解。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这部关乎民生福祉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扩大了援助覆盖面,优化了服务流程,让更多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真正做到了应援尽援。正如省司法厅副厅长徐云所言:“这次修订不仅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关键举措,更是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盼的庄严承诺。”

 

我省法援工作迈入新阶段

据介绍,《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自2010年施行以来,在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2022年国家《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为法援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我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较早,部分规定与上位法及国家相关要求存在不一致、不协调之处。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法治实践深化,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多元,原有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因此有“修正补缺”的必要。

“此次修订,既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做好上下位法衔接的法定要求,也是我省立足边疆民族地区实际、破解工作发展难题、推动法律援助扩面提质的务实之举,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新阶段。”徐云表示,新《条例》进一步明晰了法律援助的公共法律服务定位,强化了政府主导责任,扩大了援助覆盖面,优化了服务流程,提供了坚实制度支撑。

 

 

将“应援尽援”落到实处

新《条例》的温度,首先体现在事项范围的显著扩容上。过去,部分群众因事项不在法定援助范围内而被拒之门外。新《条例》明确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民生关切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这一变化并非纸上谈兵,而是源于真实的社会需求。2024年,云南某地某建筑工地的32名农民工因包工头失联,导致数月工资无着落。因缺乏劳动合同,他们一度陷入维权困境。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旧规难以受理,最终通过多方协调才得以解决。新《条例》施行后,此类“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将被直接纳入援助范围,农民工只需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即可获得专业律师帮助,维权时间将大大缩短。

“这样的扩容让法律援助从‘救急难’向‘解民忧’全面延伸。”云南民族大学法学学者于涛博士说。

更令人动容的是,新《条例》对特殊群体的关怀无微不至。它明确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人格权益、见义勇为者主张民事权益、遭受虐待、遗弃、家暴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五类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完善,更是对社会正气的有力褒扬。新《条例》施行后,见义勇为者将无需再为经济状况证明而奔波,可直接获得无偿法律服务,让‘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泪。”于涛表示。

 

服务流程高效便捷

一套机制的治理效能如果说扩大范围是“开源”,那么优化程序就是“提效”。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便民高效”原则贯穿始终,力求让群众少跑腿、快办事。

经济困难标准的调整,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各地认定经济困难标准不一,群众常感困惑,原《条例》依据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数执行,相对固化。新《条例》统一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标准为依据,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彻底解决了“同城不同标”的难题。

在办理时效上,新《条例》重申了“7日内完成审查、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硬性要求,并优化申请核查方式,支持多渠道申请,推行信息共享核查、实地核查、诚信承诺相结合的模式,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减轻群众负担。更为关键的是,创新建立了“先行援助”机制,对时效即将届满、需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或可能激化矛盾的紧急情形,允许先行提供援助,事后补办手续。“这一条款极具现实意义。试想,在一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欲转移财产,若按常规流程申请援助,可能错失保全良机。新机制下,另一方当事人可立即获得律师帮助,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云南航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坤说。

新《条例》还着力打通部门协作的“任督二脉”。它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便利,并建立法律援助与信访工作衔接机制。例如,在各级信访接待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专业律师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求,将矛盾化解在法治轨道内。“这种模式,可有效减少‘信访不信法’的现象。”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保障措施坚实有力

坚实的保障是事业发展的基石。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专项补助,确保边疆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均衡发展。同时,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将由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动态调整,并细化了“结案后30日内提交材料、机构30日内支付补贴”的清晰流程,极大激发了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援助的积极性。

为确保服务质量,新《条例》还列明了法律援助人员的六大禁止性行为,并赋予受援人投诉和申请更换的权利。“这不仅是对受援人的保护,也是对法律援助队伍的鞭策,推动服务从‘有’向‘优’转变。”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郑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