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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云南省档案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6-03-30      来源:云南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3月27日,新修订的《云南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分为八章、五十九条,旨在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档案基础设施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强化档案安全风险防控,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案工作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有关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化等工作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归档的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集齐全、规范整理,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民生、政务、经济、文化、人事等各类专业档案的管理。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系统和所属单位的专业档案工作加强监督指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档案,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此外,鼓励和支持档案馆采用接受捐献、购买等方式征集重要、珍贵档案,可以通过访谈录制等方式采集口述历史资料。档案馆征集的档案应当来源合法、真实可靠、权属明确,征集时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档案馆捐献、寄存、出售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的调查、统计工作,加强对红色档案的保护和利用。(期俊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