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将于5月施行
近日,新修订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分为八章、共四十六条,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推动种业振兴,将云南建设成为农作物种质资源大省和特色种业强省,保障粮食安全,促进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
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条例》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档案,向社会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鉴定利用,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服务与扶持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代种业发展,统筹相关资金,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新品种展示评价、示范推广和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实施品种推广后补助等激励性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优化种业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种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云南省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业生产保险。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支持种子生产经营者提高种子质量,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义务和责任。
《条例》还在品种审定与登记、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徐鑫雨 刘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