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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云南省档案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明确各级政府档案安全风险防控责任
发布时间: 2026-04-10      来源:云南法治报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云南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共分为八章五十九条,旨在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使档案工作更加聚焦中心、服务大局,《条例》中明确了加强云南“三个定位”建设有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的规定。

为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档案安全风险防控责任,以及有关方面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禁止擅自销毁档案、遵守和执行保守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等义务。为严格执行上位法,强化各有关方面的档案工作职责,明确了档案工作管理机制、专业档案管理、档案移交程序等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归档的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集齐全、规范整理,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档案,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为助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现我省地方特色,《条例》明确将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历史事件、自然和文化遗产、特色品牌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档案资料纳入收集、整理、保护范围,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编写村史村志、推进档案与文旅融合发展等规定;修改完善了加强红色档案调查、统计、保护和利用的规定。(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