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明确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种子作为农业的“芯片”,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近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分为八章、共四十六条,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推动种业振兴,将云南建设成为农作物种质资源大省和特色种业强省,保障粮食安全,促进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原始创新,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维护育种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同时,根据种子法和有关方面意见,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支持种子生产经营者提高种子质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以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义务和责任。
此外,为体现我省特色优势,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发展“1+10+3+N”高原特色农业,将中药材产业打造成“第二个烟草产业”的工作要求,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等。(吴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