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文共6章43条,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次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调研座谈、公开征求意见,吸纳图书馆从业者、人大代表、社会群众诉求,把基层实践转化为法律制度,既落实上位法要求,又突出云南地方特色。
据了解,条例将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财政预算,深化总分馆制建设,推动图书馆与旅游、非遗业态深度融合,打造“书香云南”文旅新场景。立足丰富民族文化资源,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公共阅读服务短板,以法治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助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文化强省建设。
民族古籍保护和国门文化建设是条例两大亮点。云南现有口传古籍4万余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10万余册(卷)。条例明确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要履行民族古籍收集、存藏、保护、修复职责,鼓励建设古籍修复传习站、典籍博物馆,推进古籍数字化活化利用。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王江红介绍,下一步将开展民族古籍普查,推进珍贵古籍申报世界记忆名录,搭建全省古籍修复网络,建设古籍数字资源库,依托展览、研学、文旅融合挖掘古籍中的民族团结内涵,传承民族优秀文化。
条例将国门书社(屋)纳入总分馆服务体系,要求边境县级政府统筹阵地建设,配备双语文献,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依法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打造国门文化展示窗口。同时加大对民族、边境、欠发达地区扶持,把农家书屋、国门书社纳入基层服务网络,在民族村寨布局主题书房,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针对馆藏不足痛点,条例设置刚性量化指标:州市级图书馆年人均新增纸质文献不低于0.01册(件),县级不低于0.05册(件),县级标准严于国家推荐标准。建立出版物交存制度,规定出版单位自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省公共图书馆交存不少于2册(件);创新文献采购公众咨询制度,让群众参与馆藏建设。
在借阅权益保障上,条例细化特殊群体服务,要求设置少儿、老年、盲文阅览专区,完善无障碍设施。支持在景区、口岸、乡村振兴点位建设城市书房、旅居图书馆等新型阅读空间。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图书馆向社会开放,开展馆际互借,破除资源壁垒,打通阅读服务“最后一公里”。
压实政府主体责任,条例把图书馆数智化建设确定为县级以上政府法定责任,统筹搭建全省智慧图书馆云平台,打通省、州、县、乡四级业务链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赋能图书馆管理与服务,打造民族古籍、地方文献特色数字资源库,健全多方合作机制,引导企业、高校、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数字资源建设、平台运营与数字服务配送。下一步,云南将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出台配套实施方案,强化专业人才培养,畅通社会参与渠道。人大将适时开展执法检查,把人均馆藏、读者满意度作为监督重点,推动法规落地见效,以法治书香滋养边疆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常煜 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