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多件省级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 2026-09-17      来源:“云南人大”微信公众号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9月1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昆明召开,当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云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周灿 杨海然 摄

 

二审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

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

粮食安全关系到生命安全与生存安全,是最基础最重要最根本的安全。为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今年5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云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经过修改和补充,条例草案修改稿内容充实,符合我省实际。

在粮食质量安全方面,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通过后,执法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要落实好粮食质量安全方面的工作职责。同时,还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进一步明确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及基层落实的责任。

 

二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建议:细化部分条款内容

铁路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保障其安全运行,对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云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是此次提请常委会会议二审的另一件省级地方性法规。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制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十分必要。近年来,我省铁路运营规模不断扩大、运行速度不断提高,制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为我省铁路安全运营、管理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铁路沿线经济发展的关系,具有现实的意义和针对性。

此外,围绕条例修订草案的具体条款及表述,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深入讨论,提出了细化建议。

 

一审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修订草案

建议:把好政治关、合法关、特色关

现行条例自2019年1月施行以来,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促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现行条例部分表述和内容已滞后于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创新理论与实践发展,一些条款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修订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对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内容。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修订草案内容的同时,围绕具体条款提出了多项意见建议。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研学科普相关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定义。针对边疆治理中人口外流突出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可以借鉴职业边民的政策,研究边疆人口问题,把一些好的经验上升到制度中。

聚焦立法过程,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按照立法程序不断推进完善条例修订草案,广泛征求全社会各方面意见,切实把条例修改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同时,还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下一步工作,建议要把好政治关、合法关、特色关,让条例更好衔接和配套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王凤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