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这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的重要职权,也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批准逐步规范化、法治化
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九条清晰界定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国家发展规划上的职权。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形成了“党中央全会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草案,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的制度安排。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和执行监督的程序、审查重点和需提交的材料;细化五年规划纲要调整的条件和程序。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对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这是我国规划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开启了法治引领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新篇章。
全国人大审查批准规划的程序和内容
目前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已形成一套系统规范的工作制度。2026年审查批准“十五五”规划纲要期间,又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了相关制度。
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2025年3月至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十五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常委会办公厅和财经委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协调全国人大有关单位开展专题调研,形成26份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专题调研报告,并送党中央决策和有关方面编制规划纲要草案参考。
财经委开展审查前期调研。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后,为做好初步审查准备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到浙江、广东、安徽等地方调研;向50位全国人大代表及1424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开展书面调研;召开工作座谈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部分地方人大财经委、专家学者、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
财经委初步审查规划纲要草案。2026年1月中旬,财经委召开会议,听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的初步汇报,会后财经委经济室提出了对“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分析意见”。1月下旬,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编制情况的汇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补充报告,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会后形成了财经委关于“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报告(讨论稿)。2月,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关于“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讨论稿)。
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规划纲要。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按照大会议程,各代表团审查了“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财经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研究了代表们审查时提出的意见建议,最后吸纳82条意见、作了48处修改,确保每一条合理建议都得到吸收采纳。3月8日,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情况,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继续对“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审查,提出了《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并提交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3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财经委关于“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并决定将关于批准“十五五”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3月12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根据国家发展规划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监督的具体工作。
“十五五”规划的审查批准是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关键步骤,也是民主与法治紧密结合的典范。(作者申鹏系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