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完善民族自治法规配套建设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将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配套建设作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基础性保障工作抓紧抓实,坚持以修改自治条例为重点,有计划地推进单行条例的废止、修改和制定工作,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对云南省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都做了相应的修改。去年以来,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修订了《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3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批准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城市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等11件单行条例,这些条例的制定和修订,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为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的情况,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还委托本省8个自治州和29个自县以及辖区内有自治县的昆明等市人大常委会对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有效地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有力地促进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 白茫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