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啸云委员说,居者有其所,说明了居所是每个人基本的生存需要。“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尽欢颜”,表达了低收入人群对住房的渴望。当前国家和我省把大力建设保障性安居住房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来部署和推进,这一德政工程引起了广泛良好的社会反应,也吸引了各方的关注和积极参与。在参加省人大常委会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视察活动中,我们所到之处,看到了建设工程取得明显成绩和住户们的殷切希望,同时也了解到建设项目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觉得有必要对保障性住房的特质进行清晰界定。我提的问题是:什么是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根本区别是什么?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罗厅长给予答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答,谢谢李委员!城镇保障性住房是一个新生事物,是2007年国家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提出来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是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虽然都是住房,但是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保障性住房。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都限定套型建筑面积,限定保障对象,享受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和税收政策。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的开发主体是房地产商,他们根据市场需求和政府的规划,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政策下,自主确定自己的建设标准、建设模式、销售方式和价格,不能享受政府给予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所建房屋不具有保障性,不限定特定群体,走市场化建设和销售的路子。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城镇保障性住房作为询问内容,有利于更好地履行人大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了解我们的工作,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为人民群众办好实事。借此机会,我想用“1234567”来概括性地介绍我省的城镇保障性住房:“1”是指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一把手”工程、一个新生事物;“2”指的是实施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3”指的是李克强副总理提出的“三个确保”,即确保年度任务完成、确保质量安全和确保分配公平公正;“4”指的是管理中要注重“四个环节”,即明确分配对象、加强资格审查、推进过程公开和健全退出机制;“5”指的是省政府提出的“五句话”工作思路,即廉租保底、公租解困、农村改危、抗震安居、市场调控;“6”指的是我省保障性住房的“六种模式”,即政府自建、政企共建、企业自建、各类棚户区改造、市场购买筹集、长期租赁住房;“7”指的是我省在全国“七个率先创新”,即政企共建保障性住房、实行级差租金、实行“先租后售”、实行双重问责、举行专题听证、明确规划设计、率先确定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和从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提取10%用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
纳麒委员说,我提的问题涉及三个层次。一是质疑一个概念,二是请罗厅长做个选择题,三是提点建议。第一,质疑。我认为将棚户区改造列为保障性住房四大类中的一类,是不合理的。因为从逻辑上看,前三大类属于为城镇低收入群众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房供应方式,而棚户区改造不是供应方式,而是住房建设的方式。第二,请问“城中村改造”是否属于城镇棚户区改造的范围?选择结果有三个:A、属于;B、不属于;C、部分属于、部分不属于。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答,我认为城中村改造部分属于保障性住房,部分不属于。
纳麒委员说,罗厅长的回答是部分属于,部分不属于。其实你不论选择哪个结果,都会引发更多的麻烦。以昆明市为例,大量的城中村改造,其实都是商业运作,大量的都是建盖商品房来出售。所以,通过这一问题反映出一个问题,我们对保障性住房的界定是不周全的。第三,我建议:一是将棚户区改造从保障性住房建设范畴删除,二是建议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增加“福利房”这一类。我的观点,无论社会发展进步到什么程度,福利房永远是政府应该考虑的问题。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答,纳委员提的问题很深刻,我们在工作中要认真把握。
郑凡委员说,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个新事物,各地特别是省会城市前些年的规划中没有预留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请问,在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的红线国家宏观政策下,相关部门是如何实现保障项目用地和保护耕地红线“双赢”的效果?
杜筑华(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答,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省委省政府年初明确要求我厅要全力做好用地保障。我厅高度重视,多次专题研究用地保障工作,要求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要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为抓手,全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用地保障。我厅为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需求,根据年初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并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不能因土地供应而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开工建设。同时我厅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实行“三优先”,即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并单列、优先组织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优先组织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省厅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实行即报即审即批,并实行征收、转用、供应一并办理,缩短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时间。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民生优先”的原则,加大对各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力度,全力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落实和用地报批。今年3月、7月,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召开全省16个州市国土局局长专题会议,进一步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强调对未按要求完成保障性住房用地申报任务的县(市、区),停止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直至暂停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各地方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认真落实用地保障。今年在全省用地计划指标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全省安排2011年保障性住房新增用地计划指标18000亩(是按40万套保障性住房任务测算),并实行单列。截止到目前为止,全省已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16000亩(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往年批准用地),按容积率2.0核算,可建2134万平方米;按户均60平米计算,可建35.57万套保障性住房,远远超过2011年我省实际建设的31万套住房数,其余9万套为发放租赁补贴套数,不需要配给土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做到了应保尽保、及时供应。
周跃委员说,我省在公租房、廉租房分配方面,对“准入”制定了“三坎五审两公示”的程序,在“退出”环节也有合理的退出机制,保证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问题:1、我省保障性住房“准入”的“三坎五审两公示”与其他省相比有什么不一样?为什么它就能确保公平公正?2、退出机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是什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答,周委员的提问非常重要。李克强副总理强调,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确保分配公平是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生命线”。管理中要注重“四个环节”,实行“三坎五审两公示”是全国统一的做法。其中的“三坎”指的是进入廉租房保障对象的三个条件:一是城镇户口,二是人均家庭月收入低于980元,三是人均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五审”指的是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查的三级审核等制度;“两公示”指的是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和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查后在全县(市、区)范围进行的公示。我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确保准入对象合理合法,防止骗租等问题的发生。我省规定了健全退出的三种机制: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条件好转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求限期退回,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实行级差租金。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三是推行先租后售。一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鼓励住户勤劳致富,主要是解决老百姓居者有其屋的问题;二是为了筹集资金,到现在为止,我省出售的廉租住房还不到1000套,收回资金8200万元左右。针对管理中的问题,我们将认真对待,建成后怎么管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办法。
刘 平(云南省副省长)说,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李克强副总理一再强调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管理任务更重。我非常希望通过今天这样的会议,推进我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答,廉租住房出售后,售后的资金要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专户,我们已与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回笼资金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王卫昆(省财政厅副厅长)答,二级市场交易的资产监管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加以解决。从长远看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需通过建立两种制度进行规范,目前,财政部门对出售资产监管:一是通过挂牌出售或按评估价进行出售,二是资产处置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交同级财政部门,三是收益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陆萍委员说,我要询问的是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后续管理方面的问题。今年“五一”节,温家宝总理到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地看望建筑工人时,谈了他最关注的三个问题:一是资金的筹措问题;二是房子从设计到施工,再到验收的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问题;三是管理和运作机制问题。我理解温总理关注的这三个问题,为我们很好地诠释了保障性住房中“保障”两字的含义,就是:我们的保障性住房不仅是保障低收入群众尽快有房住,还要保障他们能住上好房,然后还要保障他们能够住得安心、住得舒心,住的问题有人管、管得好。请问我省相关部门对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分别是怎样管理的?比如对物管费、水电费是如何收取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公共设施维修由哪方面来承担?保障性住房的配套设施,如教育、医疗等设施如何完善等等?
赵志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答,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我省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廉租住房由政府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等规定进行管理;如果是政企共建的廉租住房,由双方按照投入比例共有产权,分配管理的指导、监督、审核权在政府,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企业负责。我省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跟廉租住房大致相同的管理办法,除了政府主导建设的和政企共建的以外,房地产开发商配建的、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的,由政府部门最终审核和指导、监督分配,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营工作由投资企业或机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销售供应,或委托企业开发建设销售,保证企业合理利润。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物管费、水电费收取方式各地不同。政府直接管理的小区的物管费,由政府派人收取;聘请物管公司的物管费由物管公司直接收取。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有的由政府聘用人员直接收取,大部分由物管公司代收。政府收取的费用和租金,都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我省出台的政策明确,坚持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按照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选址合理、配套完善、居住便利、环境优美的要求,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医院、教育等公共设施和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按规范修建无障碍设施,真正做到方便居民生活和出行,降低生活成本。我省为了避免廉租房成为“贫民窟”、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成为“问题小区”,一是能配建的项目尽量采取配建,或者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办法,集中建设的项目要求优化规划设计,切实做到“廉租不廉质”,做到选址合理、配套完善、居住便利、环境优美,确保保障性住房品质。二是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套建设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要同步完善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让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品质不低于同档次的商品房小区,使住在里面的居民有自豪感和归属感。三是加强社区文化建设。配合社区组织和物管公司,加强和谐社区建设,融洽邻里关系,保持良好的绿化和环境卫生,真正使低收入家庭喜欢自己的“家”,激起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四是针对人少小区,尽量采取住户自我管理,提高他们参与、建设家园的积极性。五是积极帮助社区内的低收入家庭就业,增强自我“造血”功能。
孙小虹委员说,向刘副省长提个问题,是讨论式商榷式的。提出问题的背景来自三方面:听到的;看到的;想到的。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以来,网络、媒体等新闻报道和各方面都关注反映突出的问题,群众最不满意的是,有的该住的没有住进去,有的开“宝马”车的住进去了。尽管审查手续很严,但很多事情防不胜防;这次视察保障性住房,看了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是开发商主导的商品房。我认为,保障房不能成为投机投资的房屋,是不能牟利的。所以,明确界定保障房和商品房是非常必要的,是保障制度设计中核心的问题。能否将保障房界定为自住房,不能进入市场,不能成为牟利的渠道。从制度设计上将开“宝马”车的人住保障房的投机牟利念头和行为切断。提两个问题与刘副省长讨论:1、保障房界定为9种类型和4个类别不准确,应该明确什么人建、什么人住,性质明确为自住房。2、保障房与商品房要实行“双轨”制管理,绝对平行,不能交叉,只要有交叉就有利益,就有腐败,保障性住房只能由政府统一管理,没有什么利益可图。请问在“双轨”制制度设计上有些什么打算?
刘平(云南省副省长)说,孙小虹委员提得很好,说明省人大财经委确实花了功夫。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非常希望通过这样的讨论,深化认识,推进工作。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是按中央规定划分四大类别、九种类型的,并严格依照“三坎五审两公示”的程序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保证了分配公平。关于第二个问题。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在探索中前进。从廉租房建设开始,逐步扩大范围,从“居者有其屋”到“住有所居”,从统称保障性住房到叫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在“摸着石头过河”。我认为,公租房、廉租房建设主体是政府,产权属于政府,是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是在国家补助、优惠政策支持下,运用市场机制,群众参与进行的,主体是群众自己,是安居工程。昆明城中村改造应该算棚户区改造,是昆明市专门向国家城乡建设部申请,经批准同意的,是用棚户区改造的办法,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但其中的商品房不算保障性住房。保障房与商品房“双轨制”不能交叉建设,值得我们认真研究,请建设厅在制定相关细则的过程中认真研究,尽量吸收和采纳。
李培山委员说,听了刘副省长的报告,对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近年来,各级政府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投入400亿,解决了41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与广大群众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省政府“十二五”又加大了力度,今年建60万套,但当前的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融资难的问题,国家补助20%,80%靠自筹。最近接触了几家企业,他们的积极性很高,如省物流集团,现有500多亩地,他们准备建公租房。他们说,只要政府同意,他们完全可以按照政府的规定去筹建,包括面积标准、收费标准,现在担心的问题是:1、企业的行为能否列入政府保障房建设的盘子;2、各项优惠政策能否同等对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答,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新增建设用地,可免征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具备条件的,征收转用、供应可一并办理。对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经规划部门将原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可采取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确保如期开工建设。我们支持和鼓励企业和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参与建设的企业和机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税费减免政策和相关优惠政策。
陈秋生(省财政厅厅长)答,省财政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资金筹措:一是通过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加大省级预算投入,落实中央代地方发行债券转贷州(市)县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2011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共计安排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79.1亿元,同时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5亿元转贷州(市)县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央及省级资金约占2011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总需求的1/3,为积极争取金融部门贷款支持创造了有力条件。二是通过增加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和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强州(市)县财力。为各州(市)县财政通过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财力支持。三是落实相关财政支持政策。要求各地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按1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四是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放大财政政策效应,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含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可以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也可用于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五是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各地可以通过集中新建、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实施城镇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配建等方式筹措廉租住房;也可以通过收购方式购买一定数量价格和功能上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小型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六是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通过探索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可作为各地政府注入投融资平台的资本金,提高资信等级,增强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融资主体发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长期贷款,逐步探索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加大与保险资金合作力度,积极引进保险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通过信托、债券、BT等方式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李树清委员说,保障性住房建设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体现了政府对群众的关心,请问群众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正常程序是什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答,由于宣传问题,很多保障对象还不了解我们的申请程序。下面,我详细介绍一下廉租住房申请程序:一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是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是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是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是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六是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正常情况下,从申请到房子分配到位,需要 70天左右时间。因为其中两次公示时间是法定的时间,入户调查时间也是要保证的。为确保申请人能及时分到房子,我们要求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主体施工后就开始受理申请工作,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多次发文要求各地保障性住房建成后,1个月内让保障对象入住,最大限度减少群众的等候时间,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
钟乔光委员说,我省落实垦区、林区、矿区、华侨农场等危房改造,去年底达到了10万户,成绩来之不易。但在调研中,我们看到听到在这部分危房改造中特别是华侨农林场,与之配套的公共项目配套资金没有落实到位,此外,一些已改造好并入住的住户,申请办理“两证”很难。请问上述危房改造的公共项目配套资金和“两证”办理如何安排处理?什么时候启动相关工作?
陈秋生(省财政厅厅长)答,垦区、林区、矿区等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不配套,首先是一个规划问题,建议请相关主管部门先行开展调研、立项、规划等前期工作,在此基础上统筹研究资金筹措方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答,关于棚户区改造“房产证”没有落实的问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22号)的规定,棚户区改造中房产证的办理有相关政策,待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完土地证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办理房产证。
杜筑华(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答:涉及房屋的“两证”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发证是国土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只要符合登记发证的,各县、区均会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可随时到各地政务大厅办理。涉及华侨农场、林区、垦区内棚户区改造登记发证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核发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核发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陈霖委员说,据了解,在廉租房、公租房建设领域里,一些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依靠非政府组织中的非营利性机构,诸如救助机构、扶贫机构、慈善机构、基金会机构等,来扮演建设主力军的重要角色。而政府则主要运用土地、税收等政策手段来进行调节、进行引导,即制定、实施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来予以鼓励、予以推动。想问赵志勇副厅长,我省住建系统及相关部门在顺应国情、省情特点,继续坚持政府主导方针的同时,对尽可能引导、鼓励、推动非营利性机构来积极投资建设廉租房、公租房这项工作,是否已经有所考虑?如果有,具体是如何考虑的?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
赵志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答,从国内看,我国人口多、保障房需求量大,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以政府主导建设为主,同时欢迎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保证其有微利。一是政府主导建设保障性住房;二是政府搭建投融资平台建设保障性住房;三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临沧和昆明市目前正在尝试探索。下步,我们将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认真研究陈委员的意见,进一步加以明确和推进实施。
钱勇委员说,保障性住房是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和低收入人群最大的关怀。请问:向月收入低于980元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房的规定,有没有理论和实践的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刚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月收入1300-2000元的人群是否也应该有权享受廉租房和公租房,或者说提供一种过渡性的出租房,让这部分人群渡过难关,尽早住上安心房、安居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答,我省制定980元的廉租住房收入线标准,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廉租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由各省、市、县结合实际制定;二是我省按照上年度城镇人均月收入的80%测算,向省政府提出了不同档次的收入线标准;三是综合考虑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卫生院和计生服务站职工的收入水平。综合上述三方面的情况和经过调研、征求州市意见,省政府最终确定了980元的低收入线。月收入1300-2000元的刚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收入已超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代省政府起草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初步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2人以上家庭月收入按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基数)计算。
杨国才委员说,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十分重视改善民生问题,并且把改善民生作为社会建设的目标,云南省近年来也加大了改善民生的工作,特别将“住有所居、居有其屋、安居乐业”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工作,在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同时,加大了公租房的建设力度。我关注到新就业人员如进城务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等,他们是城市建设的主体和未来,而城市的居住条件也影响到他们的选择,请问,我省是如何建立新就业人员住房保障体制的?采取了哪些具体政策和措施?
赵志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答,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和农民工都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为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建设30万套廉租住房、70万套公共租赁住房。70万套公共租赁住房能基本满足他们的需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申请城镇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答,刚才志勇回答的问题,实际是多方式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十二五”期间,我省计划通过实施“1234工程”,实现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住房问题全覆盖。“1234工程”中“1”指是10%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2”指是20%通过租住(购买)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3”指是30%通过用工单位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4”指是40%通过市场租赁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