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的审议意见。
程映萱副主任说,条例中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三个地方提到“能源审计”,属于何种性质的审计表述不清。我们知道审计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法定审计,属于强制性审计(含有权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二是内部审计,属于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性的审计。如果条例中能源审计是强制性审计,那么第三十八条中的“重点用能单位不实施能源审计的”应改为“重点用能单位不接受能源审计的”。
二、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条例》、《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审议意见。
(一)、关于红河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哈尼梯田可以称为世界奇观,正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制定这个条例十分必要。提三点建议:1、要保持原汁原味的自然景观,包括森林、水源、梯田、哈尼蘑菇房等。为让哈尼人民享受现代生活环境,住房可保持蘑菇房建筑元素,内部可建为现代格局、款式。建议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鼓励”二字,在“保持……”前加“应当”。2、旅游商品的销售要集中在一起,这样既不影响景观和游客观景,还方便旅客购物。3、关于条例中提到的不准耕地抛荒的规定,当地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具体规章,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要针对只有老人小孩在家的农户、种水稻效益比较低等问题制定具体办法。
程映萱副主任说,哈尼梯田申遗成功会提高梯田的知名度,但同时也会对当地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保护管理条例应考虑到这些因素。如第二十五条第(十)项关于“引进外来有害物种”的规定,因为物种的范围太广,是否有害在引进之前难以确定,建议单列一条,对引进外来物种规定一些措施,并规定外来物种引进前要由有关部门认定。
白保兴秘书长说,第二十九条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改为“由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组织恢复原状”。
施朝兴委员说,在第二十条中有必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种植水稻,并对种植户予以补助和奖励。如果老百姓都不去种水稻了,哈尼梯田的壮观景象也就保不住了。
周浙昆委员说,1、建议删除第二十一条中“提倡科学施用农药、化肥”一句,否则对农户会产生误导,应该强调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2、建议将第二十五条第(十)项修改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因为外来有害物种,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应该斟酌。
刘子杨委员说,该条例经红河州、省人大民族委作了大量的论证修改工作,总体较好,同意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建议:1、在第九条中增加第(十)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哈尼梯田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其他工作。”2、第二十条增加表彰的内容,修改为:“……,并对梯田原貌保护较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一项作为兜底条款,表述为“(十一)破坏哈尼梯田的其他行为。”4、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建议该条不再列举具体的行为,使内容条文简明扼要。
柳万东委员说,1、在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水利工程”前面加“电力”二字。2、第二十六条应增加“规划在山体上的城镇,应避免影响和破坏到哈尼梯田的水源。”3、向红河州提一条意见:原来建在山顶上的元阳老县城,因山体滑坡下迁,现在发现有大量回迁的情况,应采取措施制止。
孙小虹委员说,1、保护管理条例一定要树立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理念,因为这个景区不是自然风光,不是国家公园,是哈尼族祖祖辈辈开垦耕种的,是他们血汗和智慧的结晶。2、条例一定要有约束管理部门的条款,实际上最有可能破坏的往往是管理机构。3、第二条中原规定写的是公民和法人,现在改成单位和个人,没有必要改,因为“公民和法人”是法律术语。
钱 勇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我完全同意。该条例对明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哈尼梯田成为世界遗产提供法律支持,对合理开发利用哈尼梯田资源,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很大意义。
查大林委员说,条例的立法主旨是保护哈尼梯田,第七条中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就应强化核心区的保护,核心区内除农民住房外禁止建设破坏性的建筑和设施。但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定并未对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分别规定,不利于核心区的保护。此外,第二十六条中应增加对管理机构的约束性规定。
李树清委员说,1、本人在视察哈尼梯田时,发现现有的一些旅游开发已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2、条例应处理好旅游开发与当地群众利益的关系,使当地群众在开发中受益。
冯志成委员说,制定条例很有必要,条例的重要条款是核心区,应将梯田上的林地纳入重点保护区内,才能保住梯田。
(二)、关于西双版纳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审议意见
周浙昆委员说,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严厉打击“……采摘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包含内容太广了,是不是采了一枝野花也属违反规定?这一提法需再斟酌一下。
李玛琳委员建议,1、将第二条中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改为“单位和个人”更简单明了。2、第十五条内容罗列太多,建议在格式上参照第十八条,并列成一项一项的条款较好,便于参阅。3、第十五条第二款内容涉及的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是否涵盖范围太广,可否写成“列入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植物”。
李啸云委员说,1、建议将第三条中的“手段”改成“方法或者方式”,以体现人文思想。2、建议将第五条第(五)项中的“因素”改成“隐患”。
(三)、关于江城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的审议意见
李树清委员建议:1、第十八条第三款中“从自治县外引进”的范围太大,从省内或国内其他县引进是否也要办理相关手续?2、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使用垃圾饲料喂畜禽。3、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罚款条款设置过多。
(四)、关于玉龙县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的审议意见
纳宗会委员建议,1、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后加上“安监部门”。2、在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增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和赔偿”的规定。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对维西县殡葬管理条例提出修改
三、对《关于云南省2012年省本级财政专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杨应楠副主任说,财经委做了大量工作,意见提得很专业、很到位,同意所提意见。同意此次专项调整预算方案。有两条建议:1、财政拨付资金时,能否及时拨付到位要关注。2、县、乡两级财政资金的管理及拨付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商讨,要加大转移拨付力度,保障基层政权的稳定运行。
刘子杨委员说,近年来,省财政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认真组织财源,特别是针对云南边疆、山区、民族、经济欠发达的特殊省情,积极争取中央支持,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以及代发地方政府债券,都为我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提供了保障,同意这次专项预算调整提交常委会表决。同意财经委提出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扶持力度。
王洪富委员说,2012年省本级财政专项预算调整方案符合预算法和监督法,符合我省实际。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对《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程映萱副主任说,制定国防教育条例很有必要,对于维护我省边境安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国防知识的普及很欠缺,甚至在国家机关中也普及得很不够,公民掌握的国防知识也非常有限,如我国海域的面积、范围,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应给公民增加学习、了解国防知识的条件。建议:1、在条例中增加“编写、发放国防知识读本,普及公民国防知识”的规定。2、在第九条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内容中,加上“出国(出境)人员”,这样更全面。
白保兴秘书长说,制定国防教育条例非常必要,赞成制定这个条例。赞成内司委的审议修改意见。建议:1、在内司委修改稿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各级党校”的规定,同时建议此款不写为好。2、删去第九条规定的“边境地区的公民接受重点教育”的内容,边境地区和内地的公民应一样接受普及教育。3、国防教育部门应按全民分类接受国防教育的要求,编写国防教育材料,加大普及国防教育知识的力度。
周 军委员说,在我省加强国防教育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国防教育涉及面广,制定这个条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有利于促进国防教育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对加强云南国防教育提供经费、场地等保障,明确职责等方面很有必要,内司委修改稿考虑得很细,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再在文字上做些修改,就可以提交二审。建议:1、应尽量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如“双拥模范城(县)”是否有“(县)”的问题、“学前教育机构”是否作为国防教育对象的问题。2、合资、外资企业是否已经包括在国防教育对象内,应明确。3、武警部队、解放军在国防教育中承担了很多工作,应作为先进单位评比的对象。
王安康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1、建议外资、合资企业应当包括在国防教育对象之内,外资、合资企业应当履行国防教育的职责,实际上这对企业也是好的。2、增加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作为企业单位履行国防教育的职责,因为国防教育人人有责,企业更是责无旁贷。
饶南胡委员说,条例草案关于在学生、青少年群体中开展国防教育的条款比较少,仅有的两条规定也不具体,比较单薄。在学生、青少年群体中开展国防教育很重要。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些针对学生、青少年开展国防教育的具体要求。
陆 萍委员说,我省边境地区大多由跨境少数民族居住,他们往往民族认同高于国家认同,国防观念比较淡薄,加强对少数民族特别是跨境居住民族的国防教育,对维护边境稳定、国家安全是十分重要的。对这个问题要加强研究。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章中的第十一条增加“边境地区的公民的国防教育”的内容,与第九条重点教育对象相对应。
李啸云委员说,我省是一个地处边疆、多民族的省份,制定国防教育地方性法规要有针对性和地方特色。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章中增加对民族聚居地、跨境而居民族的国防教育内容。
李玛琳委员说,条例草案很好地体现了上位法和国防教育大纲的精神,同意内司委修改意见。建议:1、第十二条中提到“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国防教育”,没有提到教育内容是什么。国防教育有特定的内涵和对象,国家法律只要求到小学,我省扩大到幼儿园,教育扩展面是否大了点?能落到实处吗?2、第十七条与第二十五条内容有重复,但又都没有讲全,建议统筹考虑并适当调整。3、第二十三条涉及到国防教育基地免费开放,但运转经费的保障问题没有明确。4、第二十六条中涉及建立安全制度,这很有必要,但发生伤害后由谁来赔付的问题没有明确,建议明确赔付的主体及责任。
刘子杨委员说,对草案没有意见。但国防教育总体经费较少,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特别是边境地区25个边境县比较贫困,省上应进一步加强研究,给予边境地区国防教育重点支持。
李炳军委员说,对我省国防教育进行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云南省从历史上和近现代发展情况看,特别是建国以来战事多,持续时间也很长,但军民关系始终非常和谐,有了这个条例,对促进我省国防建设将有重要的意义。我个人对条例草案和内司委修改稿原则赞成,对内司委修改稿提出如下建议:1、第五条第二款内容是否有必要这样写还要斟酌,因为从编制上讲,国防教育办公室编制在地方。2、在第七条第(三)项中“双拥模范城”之后加上“(县)”,与上位法表述一致。3、第十二条第二款分号之后的“学前教育”内容是否有必要保留,可再斟酌。4、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双拥模范城”之后加“(县)”。
汪 旭委员建议,1、第十二条第一款中,高级中学国防教育成绩是否一定需要记入学籍档案,应斟酌。2、第七条和第八条包罗了所有机关、团体和单位履行国防教育的职责,似乎是面面俱到,但难免有疏漏,应适当作些调整。3、删除学前教育中的国防教育。
沈安波委员建议,1、第七条第(一)项中的“宣传部门”改为“有关部门”。2、第九条第二款“边境地区的公民接受重点教育”是否做得到“学习国防理论、国防经济、国防科技和武装力量建设等专业知识”?如要保留“边境地区的公民接受重点教育”,建议改为“边境地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接受重点教育”。
郑 凡委员建议,在第二十五条中,对如何应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进行国防知识传播和普及,应表述得再详细具体些。
字国顺委员建议,1、第六条加一项:负责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规范的国防知识教育读本。2、第八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应当配合”。
魏 红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符合上位法和云南的实际,能促进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国防教育工作,有利于将国防教育工作做得更好。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开展军民共建‘双拥模范城’活动”中,保留原议案第三十条第(三)项中“开展军民共建‘双拥模范城(县)’,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贺 彬委员说,这个条例草案写得很好,制定很有必要。第十九条“……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的规定,事业单位其实无法列支,不好操作。建议将其改为“财政主管部门应在单位预算经费内给予列支”。
李树清委员说,当前学校的国防教育课程效果不佳,国防教育应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内容与形式相结合,丰富形式,提高国防教育效果。建议对第十二条进一步修改完善。
董诗强委员建议,1、第三条中的“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为重点”,可改为“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2、国防教育要注重内容,改变形式。
五、对《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修改稿很有基础,希望根据本次会议大家所提的意见,再做一些修改完善。提三点建议:1、文字不要太长,有的条款能合并的就合并,要具有可操作性,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加以完善。2、要保证残疾人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方面权利的政策和制度与正常人一样,有些特殊情况还应适当地优于正常人。3、对工作做得好的残疾人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要给予激励和表彰,使他们更进一步地做好工作;对残疾人自己就业、办企业的,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并把鼓励和支持的措施充分体现在条例中。
李玛琳委员说,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意内司委的修改意见,针对内司委修改稿,提几点修改意见:1、第三条中关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的表述是上位法的表述,在我省的条例中这样表述是否恰当?2、因我省大部份中等医科职业学校都升为本科院校,建议将第十条第三款的表述修改为“……纳入全省医科院校教育规划。”3、建议将第十五条中的“成人教育”修改为“继续教育”。4、第十二条中,“对残疾儿童实行抢救性治疗”的规定,缘由是什么?第十二条的内容可合并至第十一条中。
李啸云委员说,1、我省残疾人数的比例高于全国,而且一家多残的也较多,能否加强出生干预,尽量避免先天性残疾儿童的出生或者因出生缺陷带来的残疾人。2、对精神残疾的内容要尽量明确。3、在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加上“自强自立”。
饶南湖委员说,条例草案能很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调动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残疾人。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会同残联等部门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国家志愿服务总体规划”,按现行志愿服务方式,仅共青团一家很难完成,建议将“各级共青团组织”改为“有关部门”,将“国家志愿服务总体规划”改为“各级志愿服务规划”。
王洪富委员说,制定残疾人保障条例很有必要,原条例1995年出台,到现在已有17年了,有必要进行修订。条例的规定只要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就应结合云南实际,尽量放宽,以更好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给予残疾人更多的优惠,让他们能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享受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魏 红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我非常赞成。建议:1、该条例草案基本成熟,但篇幅太长、建议简练一些。2、各级人民政府在关心、照顾残疾人的同时,应当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周浙昆委员说,这个条例应该制定,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体现了对残疾人的关心。条例草案中没有政府拿钱关心残疾人的条款,没有规定政府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最大的缺陷。关于修改条例草案提几点建议:1、第二条“是指在心理……某种组织……不正常”的规定有问题,一是“心理上的残疾”如何界定,这一提法要慎重;二是“组织”的提法不准确,可改为“器官”。2、第五条将残疾人工委办这一政府部门的机构设在了社团组织妥否?请再斟酌。3、第六条中“各级人大,政协在安排……”,规定很有必要,但“安排”一词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可再斟酌。4、建议将第二十条改为从政策上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对于吸纳残疾人就业多的企业,从政策上给予奖励,不宜提倡每个单位都要吸纳1.5%的残疾人,实际的效果会变成企业变相交款了事而不是吸纳残疾人就业。5、在第二十条中,应增加盲道建设的内容。
汪 旭委员说,制定条例对社会发展、社会文明建设都很有必要。全社会都应该关心帮助残疾人。建议:1、条例草案总体感觉力度不够,条目太长,建议再简练一点。2、对心理残疾,要有一个界定,建议适当调整。3、第十六条与第十九条表述的意思相同,建议再提炼、合并。
冯志成委员说,这个条例对完善我省残疾人服务和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很大意义,很好。建议:1、第六条中要求建立残疾人信息共享机制和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这个要求能否做得到,请进一步研究。2、建议条例中对信息化建设要有明确的时限,这样才能依据信息做好各项服务。
李树清委员说,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从事盲人按摩活动的人员在路边经营影响市容市貌,从业人员的流动、定点如何规范管理?
六、对《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李玛琳委员说,制定本条例十分有必要,也很及时,赞成内司委的修改意见。建议:1、第二条把流动人口定义为“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这里的“居住”没有时间的界定,那么,临时居住1天的也算吗?如果不作时间界定,第十条又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办理登记”这样一来,这两个条款就有冲突。2、第十一条中对旅游期间不住旅馆住亲戚、朋友家的流动人口由谁管未作出界定。
和六中委员说,1、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概念不周全,现在农村流向城市、城市流向农村创业、度假、走亲访友等已形成一个大循环的趋势,流动形式、时间不等,所以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不能只局限于城市,还应增加农村特别是县以下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条款。2、第十二条第(四)项中有“高层次人员”的字句,对人员最好不要有高低之分的界定。
董诗强委员说,1、内司委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建立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是虚的,不是根据需要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综合服务机构,作为对流动人口实施管理的主体。2、建议将第十条中对流动人口申报登记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3、滇中城市群对流动人口的区域应扩大。
陈觉民委员说,建议在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追加条款,对相关部门该作为而不作为的,作出追究责任的规定,比如: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五)、(九)项,农民进城变居民,身份转变后,农村育龄妇女补充叶酸,原本由国家免费提供,如果计生部门说不是农民是居民不给补服或者补服要付费,视同为计生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该不该追究计生部门责任?城镇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是免费的,享受“两免一补”的农民工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却要收费,教育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该不该追究责任?在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全无相关规定,建议追加。
孙小虹委员说,内司委组织论证时,我曾讲了一些意见,现在来看,论证后有了较大修改,但还有一些欠缺。提四点建议:一是立法理念要在强调服务、体现服务和落实服务上有内容,但现在明显不够。二是管理条款很具体、很明确,对应的法律责任也很有针对性,而体现服务、保障权益的内容却很空洞、很抽象,职责不明确、措施不具体,也没有相对应的处罚条款,这将导致权益难以落到实处。三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没有体现。草案规定各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的信息,那么,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提供相应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间是否也应当是5个工作日呢?同时,既然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要按时限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信息,那公安机关就应当按同样的时限将信息反馈给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便这些部门能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服务。四是条例的管理主体或执法主体设置不明确。条例草案中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它和公安机关之间是什么关系,都没有明确表述。从设置的法律责任来看,行使处罚权的是公安机关,这意味着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那条例草案中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又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呢?此外,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设置在县级不切合实际、不便于服务,面对面和流动人口打交道的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一级的基层政府,建议将这个机构设置在基层。
杨国才委说,1、建议对第二条中“流动人口”的概念重新界定。2、条例草案中对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共服务均等化享受的具体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应该指明责任主体。该条例出台很有必要,但要有可操作性。
冯志成委员建议,将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房屋出租人的责任,改为由流动人口本人承担,由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本人去登记有关信息。这样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
罗明义委员说,内司委的修改稿在对议案修改后,个别条文没有相应的对应修改。如:修改后,整个条例减少了一条,但法律责任中的对应条款没有相应修改,致使法律责任与相关条文不对应,建议认真修改。
施朝兴委员说,第三条中,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的规定都是原则性条款,建议改为“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与管理并重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较妥。
李树清委员说,原条例草案第七条的内容很重要,建议保留。
查大林委员建议,1、第二条对流动人口的界定较为宽泛,无相应的时间或其他限制条件,如在昆买房避寒避暑人员、走亲访友人员是否都要登记发证?建议对该定义进一步细化。2、第四条规定的专职协管员报酬和居住证工本费纳入财政预算,放在此条不恰当,建议调整置后。3、第二章章名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九条第一款明确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但该条第二款中出现了“居住变更登记”,此表述是否恰当?另:变更登记工作量大,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七、对《云南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沈安波委员说,1、第三十九条中“信封、明信片……,应当……由省邮政管理机构监制”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机关事业单位、大企业等单位都印有自己使用的信封或明信片,是否都需要“监制”。建议向社会公布信封、明信片等的规格、式样、尺寸等。2、第四十条规定代办网点不得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我认为监督管理是重点,应明确开办代办点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李培山委员说,第九条中要求同步建设邮政服务设施,这个提法太笼统,应分不同规模提出不同标准要求,否则,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限期改正”怎么操作?
李树清委员说,1、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表述不恰当,建议修改完善。2、实践中有的快递企业服务质量不高,建议在条例中进行规范。3、邮政企业在上班时间的部分时段拒收交寄的邮件,建议条例对此进行规范。
胡有兰委员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快递业务作为一个新的邮政业务,发展很快,但目前对此没有具体的行业规范。如果不进行规范,对社会稳定存在一定的隐患。希望通过调研、论证,尽快出台该条例。
周浙昆委员说,对这个修订草案有两点看法:一是太长;二是随着社会发展,送信用信的人越来越少,但条例没有体现邮政企业面临的问题,修订草案中有很多规定,如:办理快递企业要备案、信封明信片要由邮政部门监制,保护自身利益的痕迹太多,这个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的余地很大,应进一步完善。
饶南湖委员说,应进一步界定第四章快递业务的涵盖范围,应对“邮政企业”等用语进行含义的解释,避免发生理解混淆。
八、对《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沈安波委员说,第十五条规定了重要的规划和建设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在实际中能否做到?建议:对这些项目作个界定,明确哪些由哪一级进行可行性论证,以利于条例以后的操作。
陈林章委员说,近年来,气象灾害频发,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建议:这几年我国部份地区出现严重旱情,一些地方大量开采地下水,由此又引发了地质灾害。因此,要重视这个问题,规范开采地下水的行为。
李玛琳委员说,制定本条例十分有必要,同意农业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