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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 2012-07-31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一、对《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云南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一)、关于国防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刘子杨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前期充分论证、调研,现基本成熟,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建议将第十七条的内容作为第五条中的一款。

(二)、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格桑顿珠委员说,1、建议在第六条行政管理部门中增加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这样有利于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2、第十六条的主体是“房屋出租人”,与本条例的主体流动人口不太相符,建议斟酌一下此条的主体表述,改成“为流动人口租屋的”比较贴切。

字国顺委员说,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修改为“具体办法、经费保障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关于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格桑顿珠委员建议,将第五十条中关于邮政的概念释义放到条例总则中去,这样表达主题更加突出。

二、对《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格桑顿珠委员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县、乡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改为“县、乡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各项公益事业收费”。

罗明义委员建议,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家级和省级旅游风景区”,修改为“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国家A级以上景区(点)。”

刘子杨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前期论证、调研,现已基本成熟。建议:1、将第六条第三款中涉及政协及其政协委员的规定去掉。2、第三十七条中政法部门的排序,应按常规排: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

三、对《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杨保建副主任说,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前期工作、一审后修改,趋于成熟,也有了一些能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要进一步深化对民办教育的认识,通过调动社会力量、社会资源来加大民办教育力度。无论是医疗、教育,民办都不是补充,而应该是各项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放到与公办同等的地位来认识。具体修改意见:1、既然是民办教育,都应该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来管,不应该再划分为不同政府机构服务与管理。2、第六条内容和标题没有关系,应该修改。3、第十七条中的“民办学校在建设规费减免”是什么意思,我不太明白,请理顺一下。4、第十九条在一审后虽然作了一些调整,但仔细一看“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还是显现出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不平等,只要是义务教育,都应该享受同等待遇,而且“逐步免费”在法律用语中不严谨,应该修改。5、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属于鼓励和支持的范围,而是第四章的内容,应该调整到第四章中。6、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句讲“民办学校应当履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民办学校的资产从多种渠道注入,形成一个整体,难以划分,不容易界定哪一部分属国有资产,而且这样的表述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不重视。建议修改或者删除。

李树清委员说,1、第八条规定的项,条目太多,建议按照不同的审批机关级别分条款规定。2、实践中有很多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在冠名等方面与公办高校界定不清,该条例修改稿没有对严格意义上的民办学校的性质、定位做出明确界定。3、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费提供教科书的问题,还是要区别对待,对于处在起步阶段的民办学校可以实行免费,对于办得顺、办得好的民办学校,应当鼓励其自己承担。

和六中委员说,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全职任教,除组织根据需要指派外,应提出辞去公职。

杨国才委员说,为真正体现教育公平,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最后一句中的“逐步免费”四个字删除,一步到位提供教科书。

陈觉民委员说,二审草案修改稿吸纳了一审意见的大部分内容,同时提出了三条意见:第一条是对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退休后“由人事关系所在学校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进行了删除,我觉得应该慎重一些。虽然“人事关系所在学校”的表述可能不太准确,但提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解决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退休以后待遇不变的问题,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因为民办教育缺的是人才,难求到高素质人才,留不住老师,这主要是因为民办教育老师退休后与公办学校老师待遇差距很大。应该保留这一条款,表述不清之处可以进一步明晰。第二条修改得很好,我完全赞同。第三条是原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内容,目的是体现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视同仁,现在我省有15万孩子在民办学校上学,但是他们享受了与公办学校的孩子不一样的待遇,而民办教育是为政府分忧的,草案修改稿将其改为了“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为什么要逐步呢?就应该免费,保证民办教育的孩子与公办教育的孩子享有一样的公共服务。建议保留原条例草案的规定。

陈林章委员说,学校撤并,方便了老师、方便了上级检查(撤并后的学校一般设在公路边),但是学生上学比较辛苦,在路上花费的时间多。建议校点设置结合云南实际情况,尽量方便学生读书。

施 哲委员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个人进行招生活动”,那么哪些招生活动是合法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只规定了禁止性行为,不够全面,建议增加规范招生方式的内容。

四、对《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杨应楠副主任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进一步斟酌,再与气象部门商议一下,使内容更具可操作性,比如在时间上、过程上不要规定得太过宽泛,对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或者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不能增加费用,要规定具体时间,不能变成审批。

周浙昆委员说,1、第十五条第二款除了已经规定的内容,是否还要加一个水库蓄水的规定,以促进科学地利用雨水资源,科学地指导蓄水,如果水没有蓄起来,也应规定追究责任。2、气象资料的公开问题也应考虑是否纳入条例。

冯志成委员说,最好按上位法表述,这样可以做到:一是规范部门的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二是不增加行政许可。建议:1、删除第十八条第(四)项 中的“二类”两字,并删除最后一句“但一般性民用和工业建(构)筑物除外”。2、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改为“应参加,同时验收……”。3、取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李应科委员说,此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前期调研,有关部门进一步论证,已经基本成熟,同意提交本次会议表决。

陈林章委员说,社会民众对气象的关注度日趋提高,加强对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提前采取措施加以防御,可以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近北京“7·21”特大暴雨灾害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孙小虹委员说,第十六条规定的可行性论证、第十七条规定的灾害风险评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竣工验收的内容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要明确这些内容的指导思想,如果是为了收费而定的条款,建议删除。

五、对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11年地方财政决算的报告》和《关于2011年度云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王洪富委员说,全省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超额完成了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确立的目标任务,地方财政预算支出决算与年初人代会报告一致,对财政报告表示同意。建议:一要继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投入,积极支持“两强一堡”发展目标的重点工作和有利于增强发展后劲的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二要继续加强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照人代会通过的预算安排支出,强化预算约束;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增强预算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纳宗会委员说,地方财政从职能上讲,是要管好钱、用好钱,现在地方财政有以下三个方面需要加强:一是要统筹安排好资金,合理使用,杜绝年初不安排,年底突击开支,用钱时没有钱,不用钱时又花不完的情况。二是加强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管,保证监管到位。三是对违规、违纪、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定要严肃查处。

李树清委员说,两个报告总体上内容全面真实,财经委审查报告客观公正,个人表示同意。审计报告总体上比财政报告写得好,有必要对财政报告作进一步完善:一是篇幅作适当压缩。二是对少数文字作出修改。比如第6页,惠民问题就仅只说到“三农”问题,而对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物价”问题却没有提。建议:一是认真总结反思“家电下乡”的经验做法。本来是一件很好的惠民工程,而老百姓买到的却常常是假冒伪劣产品。二是政府采购问题,到底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许多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渠道买来的东西,质量低、价格高,这当中还滋生了一些腐败问题,值得认真总结反思。三是财政报告第12页倒数第8行乳腺癌“检查”应该是“普查”。

李应科委员说,去年我省财政总收入、财政支出均实现新高,同时积极争取上级的项目和资金支持,中央转移支付金额也比较大,总的来说,财政工作是有成效的,财经委提出的审查意见是可行的。对财政工作提五点建议:1、财政支出要突出重点,把有限的财力用好,要扶持、培养财源,支持重点产业发展。2、进一步加大关注民生的力度,要研究一些如何藏富于民的政策,使改革发展成果让全省人民共享。3、对近年来开展的“乡财县管”“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认真总结,不断完善、提升,成功经验要不断推广。4、财政部门要认真堵塞漏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厉行节约,杜绝各种铺张浪费。5、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用好、管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审计报告有三个特色:一是有措施;二是有手段;三是有成效。同意此报告。提五点建议:1、要进一步加强依法审计,敢于审计,善于审计,大胆运用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各项职能和任务。2、要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不断延伸审计领域,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3、继续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的审计队伍和专业人才。4、加大跟踪整改力度,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整改措施,强化制度的完善和手段的加强,防止有共性的问题复发。5、进一步利用好审计成果,并与干部的培养、教育、任用紧密结合。

柳万东委员说,1、从财政报告中可以看到全省财政惠民生、支持“三农”等投入不断增长、资金花得实实在在,作为纳税人很高兴。财政报告篇幅长了,财经委的审查报告简明扼要,提出的6点建议也很有针对性。2、审计报告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部门不好好用钱的问题令纳税人感到痛心,政府债务也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建议在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加入两项重要考核内容:开辟新财源的情况和任期内借债情况。

陈林章委员说,财政问题应该是人大关注的重要问题,我们每年都列入议题审议,但审议时没有那么认真。公共财政首先是全民财政,用的都是纳税人的钱。现在的管理体制合不合理,今后怎么管理还可以进一步研究。报告讲得细,也比较长,我总体赞成。提四条建议:1、快支付少结转,使财政资金发挥效能。2、要向我们的科技倾斜,使自主创新的能力更进一步体现。这方面还没有引起更多重视,特别是基础科技。3、关注一下基层政权。县里很紧,乡基本上是空的。4、今年研究了多少条例,这些条例都要列入财政专项经费预算,不要把这方面漏了。

孙小虹委员说,1、财政决算报告中2011年全省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27.5%,增长幅度很高,远远超过人代会批准的指标,这是否是好事?结合审计工作报告来看,可以看出,政府的资金使用在很多方面效果并不好,财政收入增长是税收增长的结果。蛋糕被政府吃了大头,做大蛋糕的积极性就会受影响,民间的资金支配空间就小了。所以,政府强调财政支出向民生倾斜,不如将资金留在民间,让老百姓自己安排使用,真正确保资金使用在老百姓的事情上。2、审计工作报告有很大进步,特别是加入了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但也只是对第三部分重点民生工程和资金情况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建议还要增加对政府项目情况和预算资金情况的分析,逐步解决制度安排等问题。审计工作的面不要追求广,要突出重点,要加大对点的剖析力度,比如报告中提到长水机场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和九个高校建设都存在造价不实、没有公开招标的问题,这是为什么?要加大剖析力度,不要一带而过,这也是预防犯罪的工作要求。

陈觉民委员说,今年的财政决算和审计报告,内容很全面、很真实,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个人表示同意。

杨国才委员说,我经常下乡,确实感到财政对民生、“三农”的投入较多,变化很大,但是经济增长这么快,如何保证人民群众增加收入,更多地得到实惠,还应该深入研究。审计报告很好,这是因为审计部门做了很多工作,把不知道的一些情况写进了报告,如对高校的审计就反映了很多情况。建议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进行跟踪分析,查找原因,督促整改。另外,现在政府定点采购机票比较麻烦,票价有时还贵,建议财政部门对此认真研究。

康仲明委员说,做好财政工作不容易,做好审计工作更不容易。财政收支对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至关重要,收入增加是好事,应该做到应收尽收。我省的税收增长情况在全国处于中上等水平,但是我们的发展水平还不高,这不相当。钱多也是好事,但是财政收入增加了许多,而老百姓的收入没有增加多少,这个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要有长远的观点。支出也是这样,政府在花钱的过程中,是不是尽到了该尽的责任,政府该管什么,还应该深入研究,如现在对交通的项目投入每年才7亿多,国道、省道的养护才投入了1000万元,不能满足养护需要,这是不够的,因为不是砂石路,油路养护要有资金保证。交通是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民心工程,而2011年结余达176亿元,交通行业才投入7亿多元,这是不应该的。财政报告中提到全省政府采购节约资金21.7亿元,这是怎么算出来的?到底是节约了还是超支了,要认真分析。比如,现在对飞机票的采购,规定了这么几家,在购买过程中,有时就感到很不方便,服务质量下降。另外,对于审计报告中提到的没有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应该查清楚,我们不能一级说给一级听,要一级做给一级看。

周 跃委员说,财政工作做得非常好,值得肯定,同意这个报告。但是结合审计报告,就有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我比较关注审计报告中的几个数据:一是第6页“审计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情况”提到查出违规及管理不规范的资金占10%,尤其是9所高校查出违规及管理不规范资金占20%。二是第9页(二)中,审计发现20个县五保低保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比例仅为13.6%,说明政府该做的事只做了一成。三是第12页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债务余额46.44亿元,涉及学校335所,占85.03%,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33.22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5.06亿元,有近70%偿债及担保责任政府没有承担。四是第15页提到高校私设“小金库”达1145万元,这与国家的规定差距比较大。在财政报告中每年都提了很多措施,但有些问题每年都存在,这是财政监管的问题。当然财政一家也难以管好,但这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建议财政部门要汇同有关部门,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切实加强整改。省政府要高度重视,尤其在民生投入和重大项目建设方面要高度重视,坚决避免发生人大代表与政府部门都在“讲了白讲、白讲了还要讲”的情况。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我是最为满意的,大家应该向他们学习,他们为科学发展,有序发展和保护干部做出了巨大贡献。建议增加对政府负债、信贷资金使用、偿债风险与偿贷平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为政府负债运行保驾护航,我们千万要避免“只顾本届(自己),不管将来(后任)”的现象发生。

六、对《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草案)的审议意见。

柳万东委员说,城镇体系规划是否符合云南实际?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城镇化建设要和现代农业建设、水利建设、城镇就业规划配套推进。

孙小虹委员说,城镇体系规划从2011年到2030年,时间跨度太长,提不出什么问题来。从我们的执政水平来看,这样的规划是否能落到实处?看看昆明市到处挖得乱七八糟,规划是否有用处?在当前这一体制下,规划制定出来后,党政主要领导说改就改,领导变更后,对规划说修改就修改。所以从某种角度上看,规划是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缺乏“破坏规划、不执行规划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内容。

李树清委员说,这个规划涉及许多部门的职责内容,包含方方面面,仅由住建部门来制定,是否科学可行?其实,人大应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对这个规划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科学可行。现在这个文本中,许多条款内容不科学、不具操作性。如文本说到“重点发展烟草产业”,从产业结构调整角度看,二十年后,烟草产业还是重点支柱产业吗?还有人口转移问题,与城镇化建设、产业布局都有着众多矛盾,建议好好论证,才能确保最终落到实处。再就是中心城镇建设中,丽江市域中心城市为何没有?迪庆中心城市建设应该体现生态产业。

陈林章委员说,1、规划值得研究,我主张城市不要太大,像昆明这样都可以分散一下。原则同意这个规划,早有一个规划,就可以预防很多问题。2、现在的城镇具体规划很糟,没有前瞻性、预见性、这个体制值得研究。具体规划也应该经人大审议。3、我觉得考核干部中的“德、能、勤、绩、廉”,应该把“绩”去掉,因为政绩工程、政绩需要,往往造成重复投资。

何天淳委员说,城镇体系规划属于总体规划,应该说早制定早好,原则同意该规划。城镇规划专业性强,建议在具体规划颁布实施前,还要请专家进行认真论证,严格落实执行。

第二组提出,昆明的行道路边的树种换得太快了。

周跃委员说,该项工作非常必要,而且非常重要。我一定支持通过上报,也积极帮助宣传。另一方面,如此巨大、长久的一个规划,最后能否准确、全面、充分、持续地贯彻落实,我没有信心。规划草案中提到了确保规划落实的一些措施条例,这很重要。

杨国才委员说,制定规划很有必要,但是要避免纸上谈兵、空喊口号,要从实际出发,切实惠及民生。

七、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别州(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重新确定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杨国才委员建议,1、对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一定要保障。2、对妇女代表名额的规定,要不低于30%,要确保得到落实。

八、对《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杨保建副主任说,提几点修改意见:1、行业协会的概念还要认真推敲,不能只规范经济组织行业,应该涵盖所有的行业。2、第三章的内容规定得过细,许多是属于行业协会章程确定的内容。3、该条例立法的指导思想应该是支持、促进、服务行业协会的发展,但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大部份都是针对行业协会的约束性条款。

白保兴秘书长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但是有几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1、行业协会应有不同的分类标准,经济类和非经济类应制定不同的入会管理标准。2、公务员应不应该在行业协会任职,还应认真研究,比如:交通行业协会,如果交通部门的公务员都不参与协会,这个协会对交通行业方面的政策可能就不太了解,影响协会的作用发挥。3、应当赋予协会一定的责权,为其规范行业有序运行创造一些条件。4、应该规定行业协会不得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得财政性资金。经费应该由会员缴纳。

陈觉民委员说,在还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云南出台这个行业协会条例是很有魄力和胆识的,我完全支持。提四点修改建议:1、第三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的条件,要求低了,建议删除“5年内”的规定,这样更有利于维护行业协会良好形象。2、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任领导职务,赞同逐步过渡,可以从领导干部开始逐步过渡到其他公务员,因为当今中国行业协会、NGO组织,如果没有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公务员参与,是很难存活、很难开展活动的。3、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行业协会的经费、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太具体,建议规定为“按照章程规定使用”即可。4、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欺骗、贿赂的行为,处罚轻了一点。建议加重处罚。

杨国才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加强行业建设,能促进社会管理建设,为政府购买服务奠定基础,能在推动和促进云南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但是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1、“行业”的内涵如何界定,是否包括学术类的社会团体。如是,就必须对行业分类,并对经济类、学术类等团体分别作出规定。2、如果包括学术类的团体,在省级登记的注册资金需要30万元,现有的多数团体根本拿不出来,这不利于学术类团体的发展。因此,出台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很有必要,但是要从实际出发,才能真正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李玛琳委员说,1、行业协会应该包括经济、社会两大类行业的协会,目前该条例草案中涉及的仅仅是经济类的协会,范围太窄,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又不可能出台一个“云南省经济行业协会条例”,建议先把本条例要规范的行业内涵定位清楚。2、条例草案中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内容不多,约束行业发展的内容不少,例如第七条第(五)项,给行业协会的成立设置了很多的门坎;法律责任中处罚过重,如第四十四条最后一款。3、规定中很多内容过细,如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4、建议在第四十八条中,还应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不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对行业协会发展进行“管、卡、压”的,影响行业协会发展的,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内容。

何天淳委员说,1、一部法律、法规要体现公平、公正,对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要有制约,感觉此条例草案制约被管理方多,而对管理方的规定比较少。2、第四十六条中出现了“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的表述,我觉得“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是两个概念,表述不清楚,不知道什么时候进行“违法经营额”处罚,什么时候进行“违法所得”处罚;也不清楚是不是可以选择“违法经营额”处罚或者“违法所得”处罚。总体觉得概念不清楚,需修改。

熊琴委员说,同意内司委的修改意见,提几点具体修改意见:1、行业协会只界定为经济组织,概念过于狭窄。2、第三十二条对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得没有发起人的条件严格,建议修改。

陈林章委员说,这个条例草案要作重大修改,现在仅限于经济活动,还有社会活动、科技活动等没有包含进去。具体有三条意见:1、立法的指导思想应该明确,立法的依据、目的是什么?没有上位法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可以。应从云南的实际出发,支持和规范行业协会的发展。2、既然是全省性的条例,应该涵盖全省各个行业,应包括经济、社会和科技等。3、条例没有必要太具体、细化,而应是比较宏观的一个规范。总的认为,这个条例草案很不成熟,要作重大修改。

沈安波委员说,1、第八条明确“行业协会”可用“商会”称谓,这会混淆二者的差异。按第三条的表述,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相关行业……”,但商会的会员不一定都是从事相同行业的企业。2、我省现还存在一些从政府厅局转变为行业协会并由省委组织部任命干部、政府直管的,如机械行业协会、纺织行业协会、流通行业协会等,此条例如何管?3、行业协会本条例草案所指的是“从事相同、相关行业……”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业务范围”是清楚的(工商部门批准过的),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对行业协会的登记包括“业务范围”和“变更业务范围”,是否意味行业协会“业务范围”可多于或少于本行业所属企业的法定业务范围,并可随时增加或减少。同时,业务范围和经营范围是否有联系,而第三十五条是明令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否还有必要“登记”“业务范围”。而且,第十五条对行业协会的章程也没有明确要求载明 “业务范围”。

查大林委员说,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从发展方向看,这是很好的,但在当前的体制下还很难做到,不好操作。比如国家体育总局的局长,他就兼着中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两个协会的主任。所以,要禁止,可能得有一个过渡过程,要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相衔接。

阮鸿献委员说,1、第十条第一款的表述内容,在实际办理中可操作性不强,能否表述更清晰一些,从省级和州市级的表述。2、建议把条例中行业协会的内容与商会的内容分别整理出来,商会不分行业,兼容表述要清晰。

王洪富委员说,出台此条例非常必要也非常好。条例草案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色:一是符合上位法规定;二是借鉴了省外一些好的做法与经验;三是突出了云南特色,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李培山委员说,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规范行业行为。建议把第二十条第二款写得更清楚一些,现在的表述不好理解。

格桑顿珠委员说,此条例草案写得比较好,也比较成熟,在登记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都有比较清楚的表述。建议:1、随着云南对外开放的发展,制定此条例很有必要。2、对此条例草案要尽量完善和修改,增强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个人完全同意按计划提请表决。

汪旭委员说,1、相关重复内容需要删除,如第五条与第四十一条的内容部分重复。2、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部分内容为一体,但中间隔断,导致内容累赘。

周浙昆委员说,条例草案的章节、条款有点多,内容有点长,请将章节、内容缩短一点,可以用行业规定来规范的事项,不一定非要用法律条款来规定。不要写这么长,有些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建议删除。

杨建洪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总体写得比较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建议:1、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对决议的表决通过人数改为总会员的过半数,而不应为出席大会2/3以上会员的过半数。2、在第四十九条中,对在1年内达不到本条例要求的怎么办,应有明确的规定。

董诗强委员说,对制定该条例表示赞成和支持,制定这个条例来支持行业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起到支持、扶持、引导的作用。提几点意见:1、关于第三十三条中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领导的规定,我认为还应该增加一个内容,不得利用行业协会来谋取利益,不仅包括个人私利,也包括不得利用行业协会来谋取部门的利益,现在一些政府行为和行业协会章程没有分开,不利于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2、建议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措词,因为实践中行业协会确实存在一个自律的问题,如研究市场之后计划产量、维持价格的行为。因此建议修改为“不得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来制约或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刘子杨委员说,此条例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起草,借鉴了其他省市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促进云南省行业协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建议:1、作为一个地方性法规,应把社会类行业协会、经济类行业协会作一个统一规范,不能象现在只规范经济类行业协会。2、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应作原则性规定,不要把协会章程也拿进来,条款、章节要再精炼一些,不要象第二十九条中连理事人数“什么1/3、2/3”也写进来,这样会使设立行业协会的门槛定得过高。总体感觉此条例草案还不成熟,还应多听听各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

李树清委员说,1、第三十三条的内容属于“行为规范”,应放在第四章较为合适。2、第三十五条的内容可再完善一些,比如规定不准以办培训班为名变相搞传销。3、再增加一点对行业协会具有约束性的条款,比如餐饮业协会搞的“不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