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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应楠带队到宁夏、四川人大考察学习地方立法工作
发布时间: 2012-09-27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201295911,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应楠带领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查大林、法工委、办公厅、研究室等相关人员一行7人组成考察组,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川省人大考察学习地方立法工作。考察组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重点对两省(区)人大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的立法情况,以及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考察学习与交流。

97,考察组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领导及处室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宁夏是在20047月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该条例紧扣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应当坚持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三项原则,相对应地用三章作出规定;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对国家机关的职责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都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还对法院、检察院、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好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以及新闻单位和公民开展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举报人保密、表彰奖励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10,考察组与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人民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领导及处室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四川是在200911月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该条例在章节和内容的安排上,条理较为清晰,逻辑关系严密;条例比较好地把现行有效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进行了综合处理,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职务管理制度建设上高度概括为要建立健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评议、经济责任审计等七项制度,在预防措施上有针对性的对实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决策约束机制、审计预决算等方面作出规定,特别是在保障一章中,把国家机关如何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措施,对举报人保护、表彰奖励,保障工作经费等方面较为具体的作出八条规定。

此外,考察组还就地方人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做好地方的立法工作,与两省(区)人大和部分地级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考察学习中,杨应楠副主任对宁夏、四川两省(区)人大常委会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长期以来的友好协作和对本次考察活动的周到安排表示感谢,感到这次考察学习收获很大,学到了一些新的东西。他说,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地方立法,对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范化、社会化和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有17个省级地方人大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立法,宁夏是第6家,已经实施了较长的时间,在交流中给我们提供了许多实践中的新认识和新体会;四川是第17家,近年才颁布实施,更贴近当前形势,有很多方面可以借鉴,在交流中有针对性地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建议。云南省在2003年就启动了这项立法工作,去年,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开展调研、修改、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条例草案,在7月份的省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一审。通过这次考察学习,法制委、法工委要借鉴两省(区)的经验并吸收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好这个条例草案。

杨应楠副主任强调,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大局,立足本省实际,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立法程序,认真把握好立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扎实抓好相关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学习和借鉴其他兄弟省(区、市)人大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立法质量,真正发挥好地方立法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吴金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