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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专题询问 创新监督方式
发布时间: 2013-05-29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此可见,行使询问权是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形式。专题询问遵循了询问的主体、内容和程序规定,是询问的衍生与拓展,是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一府两院”某一方面的工作集中开展专门询问的活动,实质上是对法定监督形式询问的创新,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可行性。

自2010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开专题询问“先河”以来,全国各地纷纷效仿,山东、浙江、四川、广东、陕西等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尝试专题询问,人大监督取得较好效果。2011年9月,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运用专题询问的方式,对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收效甚佳。今年5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对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情况进行专题询问,社会反响良好。

探索创新到全面开展,逐步完善到形成机制,切实可行的专题询问,在增强人大监督力度和实效上意义深远。

从专题询问的具体实践来看,它比一般询问更有刚性和制约力,具有组织性更强、集中性更高、公开性更广、议题更突出、实效更明显等特点。更为重要的是,专题询问不但增强了人大监督的透明度,而且有利于切实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彰显人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权威。从专题询问的实际效果来看,它能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促使“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积极作为,促成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得以解决,深受百姓的拥护和支持。

人大开展专题询问,其“形”在于问,其“神”在于依法监督。专题询问仅仅是人大监督的一种手段,而促进相关问题真正得以解决,为群众谋利益,才是人大监督的目的,——这也正是时代和人民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殷切期望。

有鉴于此,人大开展专题询问还需再接再厉,坚持不懈地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强化和不断完善:一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选好议题,切实提高询问质量。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知情知政,真切感受到国家机关的为民情怀。三是搞好协调沟通,促使问者与被问者坦诚相待,良性互动,以期解决好实际问题。四是加强持续监督,对询问议题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不达目的不罢休。(唐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