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
杨祖龙副秘书长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象征和民族精神的结晶。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资源丰富,多彩多姿,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百折不挠的力量源泉。《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明确非遗保护范围,建立健全项目名录的监督和退出机制,完善传承保护机制,合理开发非遗资源,保障传承人的政治、经济权利,全面科学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是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应有的责任。要以传承中华文明的使命感和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站在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通过加强宣传引导,使社会公众特别是各级政府官员,充分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笔历史财富,更是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是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动力之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督促《条例》的贯彻实施;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努力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陈觉民、副主任孟跃武分别介绍了条例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重要意义,并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省文化厅副厅长熊正益就如何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发表了具体意见并回答了记者提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宗教事务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新华社云南分社、《云南日报》、云南网等19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图文:李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