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发展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张百如副主任说,第二条第二款中,“发展规划”应先说内容,再说其含义。建议把“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放于“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之后。
王树芬副主任说,条例草案修改稿在一审的基础上作了很好的修订,相关部门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后,条例草案修改稿重点突出、内容精炼、层次清楚,同意提交表决。建议:1、第十六条改为主体功能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组织编制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承担。2、第十七条中“区域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直接立项”,操作是有困难的,与民主决策不匹配。另在本条中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也不科学不便操作。3、好的规划要通过实施才能检验其效果。建议在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中增加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估的内容,明确部门职责,以便体现科学规划、科学发展。
杨灿章委员说,赞成提交表决。第十八条第一款再斟酌是不是需要这么做,建议不要再增加某种程度上的行政许可程序。
普绍忠委员说,1、第三条关于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及其管理,应加上“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内容。2、第二十二条关于已批准的发展规划的修改,应明确如何修改,以及修改的程序、如何审批等内容。
徐 宁委员说,赞成提交表决。总体上来说此条例的出台,对支撑社会建设和促进科学发展是有好处的,我个人没有什么意见。要强调的是,各级领导在贯彻落实条例时要提高认识,人大要加强监督,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以条例和政策为准。
冷 静委员说,1、第二十三条提到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规划的监督制度”,第二十八条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以上3个条款的组织部门和执行部门为同一主体,应斟酌怎样更好地体现出监督实效。2、第二十五条中可以加入“接受人大监督”的提法,加强人大的监督权。
陈觉民委员说,本条例草案修改稿缺失一个重要内容,那就是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我理解制定本条例的初衷就是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加以约束和限制。1、条例颁布后,谁来监督执行,对不依法实施等问题没有相关条款规定,这不便于操作,特别是第三十三条的表述仍值得斟酌。2、第四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为同一主体,而监督主体应当是人大、社会、民众和媒体,这种提法是不恰当的。
赵乐静委员说,制定发展规划条例很有必要。提三点建议:1、条例通过后,要制定保证条例有效实施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2、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可以修改的五种情形,建议进一步界定这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便于操作;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规划制定5年、10年以后,很多情况发生了变化,也有确实需要修改的情况,应该作出相应规定,并注意把上述两方面情况区别开来。3、应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规划制定的监督,确保规划得到充分论证,既不容易通过,也不容易修改,建议完善第十六、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江普生委员建议,1、为使发展规划更具科学性、严肃性、可操作性,有效防止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建议对第三条“原则”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2、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向社会公布”的内容,为了更好地创造条件接受社会监督,建议对公布的方式和查询的渠道作出明确的规定。3、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政府监督、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层次的内容,为了使其更加明确,建议用分号隔开,并充实监督的内容与要求,改为“……检查;……实施情况……;……监督。”为了强化政府内部的监督实效,建议明确监察部门作为监督主体。
施 哲委员建议,第二十五条对发展规划的监督不明确,政府是对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人大只是听取规划的实施情况,规划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要进一步明确发展规划的监督主体。
刘绍忠委员说,1、要改变所有条例制定涉及到的经费都纳入财政预算的写法,预算法对资金的安排已有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条例应把好关。考虑到云南的实际,可改为: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2、要防止条例制定使部门利益固化,条例制定中应把握不提具体部门的名称,只提“行政主管”部门。3、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明确分类管理,总规等确定的专项规划纳入主管部门管理,其它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办理。
刘子杨委员说,法制委和财经委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建议:1、第六条保留财经委的意见,将纳入预算改为由本级财政进行保障。2、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应加上“等内容”三字。
何天淳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二审后已比较规范。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分析”,改为“……进行全面跟踪监测分析”。
魏勇委员说,《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建议在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编制对象和内容”中增加相关内容,保证以后制定的相关管理条例的衔接,也使本章内容不致太过空泛。
赵新黔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多次讨论、修改,已基本成熟。提两点建议:1、第四条“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改为“……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这也是财经委的建议。2、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若保留,应将为什么要经过评估的原因说出来。
张德文委员说,在一审中提出的部分修改意见条例草案修改稿基本都采纳了。在这里要指出一个问题:第一章总则中“发展规划”与第二章提出的“规划纲要”是否表述的是同一个概念,我认为“规划纲要”属于“发展规划”的一个子概念,条例中关于“发展规划”的表述要一致。
康仲明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稿经一审后作了大量修改,看来规划实施有难度。建议:1、规划应该按照层级和层次来分。2、规划应有长期、中期、近期规划。3、对专项规划就没必要立项。
吕云芳委员建议,1、条例应努力避免部门利益的固化,要防止通过制定条例来固化相关行政部门的利益。2、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发展规划的修改,应增加一条来说明修改的程序,按照什么程序来进行修改。3、第十五条规定了规划纲要草案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那么,第二十二条中发展规划的修改也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贺 彬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一审后作了很大改动,现在很完整了。建议:1、第二十二条要作修改,其中的“制定程序”提法不对,条例中没有“制定程序”的依据。2、第二十四条中第(五)项与第(二)项有重复,其中第(二)项不全面,除了约束性指标外,还要保证其它专项规划的完成。第(三)项与第(一)项重复,可以删除。
阮鸿献委员建议,在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区域基础设施”后加“特色优势”一词,能更好的凸现云南各州(市)、县特色优势产业规划和发展优势。
二、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王树芬副主任说,对条例草案提一点建议:民族地区的教育不局限于民族学校,大量的还是靠民族地区的各类学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十三条、十八条和二十四条对民族学校的办学给予了保障。在第二章“办学形式与教育教学”中应补充关于民族地区中小学布点不搞“一刀切”的内容。前段时间的拆校并点的教育改革,对于边远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山区,教育布点的收缩导致当地学生上学非常不方便,我们在拆校并点上不要搞“一刀切”,应充分考虑、照顾民族地区的办学实际,尽量给予倾斜,不能随意拆校并点。
赵新黔委员建议,1、建议将第二十条中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应当根据国家标准逐步提高”,修改为“……根据国家标准执行”。2、第二十二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培训经费核拨到学校”,不具操作性,建议删除。
何天淳委员建议,在第十一条“……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后,加上在教育主管部门统筹下,把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纳入相应课程。
丁艳波委员说,第十九条对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很低,覆盖面较窄。建议将寄宿制民族学校贫困学生改为寄宿制学校少数民族贫困学生,让少数民族贫困学生享受到应有的生活补助。
纳宗会委员说,1、在第十六条“……在优惠政策”后加上“实行加分或者定向录取的优惠政策应比照其他民族自治区的标准执行”。2、建议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寄宿制民族学校贫困生的生活补助标准;扩大普通高中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补助面,并提高补助标准”,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寄宿制民族学校贫困生和扩大的普通高中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
杨建明委员说,1、第十七条规定不属教育条例能规范的范畴。2、现在云南民族大学招录的少数民族学生越来越少,建议各大学应办少数民族预科班,从政策的范围内促进少数民族教育。3、建议以法律的形式提高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待遇。
阮鸿献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对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从长远考虑,条例应更具前瞻性。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对“少数民族民办教育”方面的内容,特别是鼓励扶持方面的内容,更加明确数额比例,更好地推动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江普生委员说,为进一步稳住边远贫穷地区民族教师,建议对第十三条内容作修改:1、删除第一款“优先安排”中的“安排”两字。2、在“民族中小学”后增加“幼儿园”一词。3、将第二款第一句修改为“在边远贫困地区乡(镇)、村学校、幼儿园工作满五年的教师……”。
赵乐静委员说,针对第十六条提两点建议:1、民族教育的发展关键是教师,因此建议在这个条例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第十六条规定了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在高考时享有优惠的政策,也应该把长期在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纳入优惠范围,在“对报考……高中毕业生”后面增加“以及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10年的教师子女”。2、这一条规定“具体办法由省教育部门会同省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制定……”,让人担心执行的效果,人大是否应该对此加强监督、约束,请再作些研究。
管国芳委员说,目前我省边远贫穷民族地区,一方面教师短缺,另一方面政策留不住教师。为此,提两点建议:1、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对在边远贫穷民族地区从教10年以上,且教学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之类的内容。2、明确规定省内每所高校应拿出一定的名额,用于定向招收省内每个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学生。
刘 泉委员说,1、建议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加强法定性的政策,加强对教师扶持补助的力度,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10%”提到“20%”也不为过。2、对于第二十六条所提“双语”提法,建议定性地斟酌语言文字的提法,应当是由国家认定的语言和文字。
郑维川委员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少数民族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少数民族学校认定办法》认定的少数民族学校。该《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民族事务、财政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制定。”
陈觉民委员说,首先要感谢此次常委会和上周召开的主任会议,同意将一审委员会的修改稿印发提交常委会审议,提高了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效率;其次感谢省人大法制委和法工委对此条例草案的认真修改,越改越好,越改越精。我个人完全同意此条例草案提交表决,只对第四章第二十条的提法有一些建议。建议第二十条的提法恢复到会审的提法,即: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并根据国家标准逐步提高,民族预科生的生均拨款应当与本科生一致。这样更符合我们云南省的省情。
三、关于财政决算、专项预算调整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
杨保建副主任说,几个报告都不错,突出的感受是:1、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做得很扎实,无论是自身财政增长还是争取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上都有很大的成效。2、结构优化比以往更加凸显,特别是在民生方面的支持(如“三农”、教育、医卫、社保与保障性住房)逐年增长,看了很振奋。3、审计报告做得很实,反映内容可信,起到了监督和威慑的作用。4、财经委的审查报告情况清楚,建议针对性强。本人同意上述报告。提两点建议:1、进一步加大调整力度、优化结构,在科技、文化建设及公共安全服务(特别是食品安全)上加大投入。既注重体现公共财政的属性,又针对我省发展中的突出问题。2、对于审计出来的问题,人大应加强跟踪问效,加强对审计问题规律性和监督方式的研究。
张百如副主任说,去年的财政工作做得好,今年要坚持稳中有增、科学安排、注重民生、提高效率、促进发展的原则,做好财政预决算工作。一是突出民生。民生方面的投入要在今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二是进一步发挥好财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杠杆作用,为实现省委提出的“翻两番、增三倍、促跨越、奔小康”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要重点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经济发展中的科研项目、民营经济的扶持、园区经济建设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要把握好财政资金的投向,把钱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继续加大“三农”的投入,确保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王树芬副主任说,财政报告条理清晰,内容具体实在,执行情况有详细说明,并从宏观方面提出了打算,基金预算纳入全口径预算有很大进步。财政报告亮点突出,一是相关部门积极组织财政投入,努力争取收支平衡,实现了收支两位数增长,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二是继续实行积极稳妥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促进升级转型,促进科学发展;三是加大力度,民生、“三农”和县级财力投入明显增强;四是财政资金管理逐步规范,预算管理,绩效评估、全口径预算取得实效,同意提交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