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决定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杨保建副主任说,1、《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二审没有完整的文稿,仅看修改决定感到不全面。建议今后二审要提供完整的文稿。2、该条例缺少对政府及执法管理部门的规范和约束,当前管理随意性较大,如交通隔离栏的设置、机动车左转的规定等。3、该条例对机动车的管理较为明确,但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管理缺乏规范和约束。
王树芬副主任建议,1、对原条例的修改,在文字上应更简炼、明确,如修改稿的第24条,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作归并。2、道路交通的安全或规范标识的设置,应当明显。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有利于排除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白保兴秘书长说,常委会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一审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完善。对修改意见表示赞同。建议:决定草案中“公安机关”的表述应使用规范用语。
阮鸿献委员说,1、决定草案修改稿中第四点第二段“……,应当在车身明显位置漆喷核定载人数和严禁超员的字样”。此规定会影响形象,与我省发展旅游产业的理念不符,建议对此类标识统一规范,规定面积、字样,简单易懂。2、第六点第二段中规定“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提前给水箱加满水,确保行车安全”,建议增加:“相关检查部门应在长下坡位置前设立检查站,使长下坡加水形成制度,减小隐患,杜绝重大交通事故”。3、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七十八条第(十)项增加对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占道行驶行为用法规加以制约的内容。4、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应提高驾驶人员的文化素质,对考驾照的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程度限制。
谢兴荣委员说,决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点第二段,在其中第十四项增加:“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孔祥庚委员建议,增加一条,即“严格实行责任权和管理权统一,彻底解决红灯多、限速太多、罚款不规范的问题”。
杨远翔委员建议,1、道路交通的安全或规范标识的设置应当秉持以人为本、安全行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为基本理念,提示的设置要及时、规范、明显。2、在道路行驶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因各种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现实处理中倾向于机动车的责任,建议明确事故原因,科学、合理地划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责任。3、第十七点(修改后的第73条),行人不走斑马线过街的行为,也容易带来安全隐患,应规范并明确相应责任;在道路上发放广告或乞讨的行为要追究,但如何处理,还是要实事求是,科学执法。
陈觉民委员说,条例修改很有必要,现在车辆事故多的原因,更多的是管理上的问题,车多路少,管理缺位,都说明城市交通管理水平较低。当前,云南交通事故多发有几个现象:一是重车、大车占超车道、在高速道不让的问题没人管;二是在低速路上高速跑的问题没人管;三是出现车辆事故后,处理人员到现场太慢,不及时、处理不到位。这些不作为、乱作为、怎么办的问题要在条例中有所考虑和体现。另外,对行政部门的授权要尽可能少一些。
康仲明委员说,1、条例修订要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职责,不能交织在一起。2、中央目前是要减少审批事项,但第九十二条又增加了审批和罚款,建议此条删去。3、建议保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因为目前套牌车较多,超载车也多,容易导致安全隐患,公安部门必须管起来。4、建议删除第九十六条,其内容中说的“出现坍塌等”情形,交通养护部门有责任提前挂警示牌,但要及时整改有时还要资金等原因才能修理养护。
刘子杨委员说,该条例已是二审,法制委、法工委、内司委等各部门充分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到有关州(市)、县(区)进行调研,工作做得细致得当,修改稿决定草案基本成熟,同意提交常委会表决。对下一步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两点建议:1、常委会表决通过后,省政府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有关部门抓好落实。2、本届常委会在适当时机组织人大代表对云南省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视察。
何天淳委员建议,1、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雷同,建议合并成一条。2、在同一车道时速发生变化时,应提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张德文委员说,对修改该条例的必要性应作说明。几个具体意见:1、决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五点中,对轻微违法的行为应予以明确。同时,应根据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所有违法行为都须有处罚。2、第十七点中,在车道上乞讨行为都作罚款,是否可操作?规定5—10元的罚款额度是否适度?建议斟酌修改。
李玛琳委员说,目前昆明市有个“怪相”,因有晚7点前大货车不能进城的规定,造成很多拟进城的大货车在二环外围的道路“排队”,严重影响进城车流的速度,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建议予以考虑。
魏勇委员说,条例修改草案审议通过后,应当加强宣传,强化行人影响安全行为的禁止行为及处罚规定。处罚应以安全为目的,建议取消临时检测点,设立区间测速,不要为罚款而罚款。
刘海芳委员说,1、交通安全关系到社会安宁、人民幸福,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非常重要。建议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让交通安全家喻户晓,自觉遵守。2、要严肃依法依规处理交通肇事者,加大打击力度。3、要加大对道路养护和交通安全管理的力度。4、建议尽快研究出台条例的实施办法,加大执法力度。
纳宗会委员说,条例修改得很好,提一个建议:在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第六点第二段中“在交通事故多发的长下坡公路路段前选择适当位置.....”后增加“设置避险车道和减速带”。
普绍忠委员说,修改稿第七点第二段中“道路交通安全限速监控设施的位置应当在明显位置……”,目前存在流动测速较多的情况,且测速监控设施都安装于隐蔽的地方。建议取消流动测速,以固定测速为主,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事项做出处罚。
赵新黔委员说,条例颁布后省政府应尽快出台实施办法,使之更有可操作性,各职能部门应采用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遵纪守法。目前道路修建速度快,怎样科学设置限速很重要,条例中应对此问题有体现。
刘 泉委员说,修改稿针对一审时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表示同意。有3点建议:1、城郊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很突出,条例修改稿中应对城郊道路的交通安全问题规范和加强。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力度。3、现在一些驾校只顾收钱,放松对学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学习培训,应加强对驾驶人员和驾校的管理。
刘绍忠委员说,1.在把握条例方面,应体现改革发展的趋势,强调管理、服务、处罚“三位一体”,而现在的条例更多体现在处罚上。2.应强调安全与效率的问题,对城市部分道路的限速应进行调整,对城市道路停车的问题应充分考虑、进行规划,城镇道路管理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效率。建议:1.关于对行人影响交通安全的规定,应考虑其可行性,应注重突出的、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问题。2.关于限速问题。大车、载重车等车的限速标准不一样、处罚也应不一样,应严于轿车。对各种车道处罚应予明确。有的道路限速不科学,应科学设计,不要人为造成拥堵,应体现以人为本,从云南实际出发的原则。3.关于专用设施的安装和购买。校车购买和安装卫星定位,只能增加运营成本,同时,设施安装应引入竞争机制,采取购买服务等手段。4.应进一步强化对超长、超宽、超重等特种车辆的管理。5、修改稿第十五点前后矛盾,应调整前后顺序。
徐 宁委员说,1.关于运输超载问题,目前治理不太理想,究其原因既有部门的利益关系,也有制度设计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建议对此问题要进一步协调好利益关系,严格落实有关制度,杜绝超载安全隐患。2.修改稿第二十二点第四段中“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据调研,此款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虑到减少矛盾,维护群众利益,现在拟不罚款,若是有云南省自己规定,在省内实行,则不要与上位法矛盾,建立人性化管理较好,建议此条应与交警部门的做法协调一致。
李 勇委员说,原则同意对《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修改。对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作为和不作为要作出约束规定。如:1、昆明至昭通路段冬天因气候原因经常封路,建议一般情况不要封路,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引导下慢行。2、第11页的九十一条,九十二条处罚自由裁量权太大,建议缩小处罚幅度。3、全社会应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应从小学抓起。
二、关于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杨保建副主任说,1、条例修订草案要体现一条内容,即:政府和旅游景点对旅游规模有预告、控制的责任。要防止旅游景点游客拥堵引发事件的情况发生。2、要加强对旅游景区内有关村庄、个体经营者的准入、监管、规范管理。3、第三十八条缺乏法律责任,建议给予明确。
王树芬副主任建议,1、第八条对地方标准的制定过于严格,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应倡导突出地方色彩和民族特点的自主权。2、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一是有重复,建议精简;二是“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条款与《预算法》不符,不宜在条例作出规定。3、第五十一条应有对旅游行业组织违规的相应处罚措施。
白保兴秘书长说,条例的修改很有特色和亮点,用法的形式解决云南省旅游的很多问题,较好推动云南旅游业发展。修改意见:1、第九条第一款中“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改为“推进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2、第十二条第一款“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旅游宣传促销经费” 中取消“适当”二字,删除“主要用于旅游整体形象”中的“主要”二字,改为“用于旅游整体形象”。3、将第十三条中的“增加旅游建设用地供给”改为“增加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4、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并团的”删除“的”字。
李玛琳委员说,第五十二条中关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从其规定”的表述,建议明确本条例的哪个条款的什么行为,有上位法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修改才更明确,也便于操作。例如,第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七条的法律责任是归入第五十二条了,还是被遗漏了,让人看不明白。
黄 顺委员说,云南的旅游要做大、做强,对导游的管理、培训、教育、处罚一定要加强。
施 哲委员说,建议第三十五条增加“自驾游”。
和炳寿委员说,云南是旅游大省,出台旅游条例十分必要,提几点意见:1、条例修订草案中鼓励性、倡导性条款建议精简,如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内容在其第二款已涵盖;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严肃,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党内已有规定,建议删除。2、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旅游汽车指标投放问题。旅游汽车指标投放由省里统筹,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许可,易产生歧义,表述上建议进一步斟酌。3、第三十八条无处罚条款,建议增加。
张德文委员建议,1、审议文本完整规范,值得肯定,也应予在其他审议项目中推行。2、由于已有上位法,条例的规范要在突出云南地方特色和增加可操作性上再下功夫,便于规范和司法、执法。3、条例修订草案在各种法律关系中,过于倾向对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但对旅游者个人的行为及其责任规定太少,建议斟酌。
吕云芳委员建议,1、条例修订草案应进一步突出云南地方特色和旅游文化,使其更具特色、更便于操作。2、第五条、第四十一条中罗列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再加上环境保护部门,旅游同生态环境保护息息相关,环保部门责任重大。3、第十二、二十、三十五条操作性缺失,建议删除。
王宏委员建议,1、条例修订草案中使用“应当”较多,对一些明确的规定,建议将“应当”改为“必须”、“禁止”或“不得”。2、旅游方面国家已有上位法,我省的旅游条例应更注重操作性,但条例修订草案中一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存在多龙治水,导致最后无人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法无禁令即许可,这些规定的路径不清,无操作性。
管国芳委员说, 1、田园风光是我省独特的旅游资源,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对田园风光的保护和管理的内容。2、旅游景点和宗教场所的管理方式存在不同,建议条例对两者规范的内容应分开表述。3、要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注重人才培养,树立云南良好形象,提升旅游业软实力。4、我省德宏、红河等地已开放边境游,建议加强与周边国家边境旅游方面的合作,为游客提供良好服务。
谢兴荣委员说,当前我省实施旅游二次创业,提出了昆玉红旅游带等几个重点发展区域。建议:1、第五条中要么写全所有的行政部门,要么点两个重要部门,其余用“等”代替。2、第四十一条中涉及的行政部门参照第五条修改建议,统一表述。
杨晓红委员说,1、在第六条“协调和监督作用”后加上“依法开展活动”。2、第十二条中政府主导的内容多了些,专项经费的用途规定得太细,本条第一款中建议删除“主要用于……的工作”。3、第十九条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引导、帮助、协调等措施鼓励开发具有……商品”;将“促进旅游购物业发展”改为“促进旅游产业化发展”。
魏勇委员说,为了更加突出主题,能否将题目改为“云南省旅游保护和促进条例”,使主题更清晰。
和红梅委员说,我省旅游业二次创业,提升导游素质是关键,不但要加大培训力度,也要保障其利益。建议:修改第二十八条倡导性语言,将“应当”修改为“必须”,增强强制性。
陆萍委员建议,在第三章中增加对民族旅游资源项目开发要有限制性规定。比如不得将少数民族宗教祭祀仪式等作为旅游项目的主要内容等。
纳宗会委员说,要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旅游资源如何与旅游市场配置好,关键在旅游企业,政府起推动作用和加强监管的职能,本条例修订草案缺少企业自律、企业如何发展。
冷静委员建议,1、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特色村”后的逗号删除,将“民族特色旅游村寨”移到“推进”后面,删除“乡村”。2、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疾病流行”后增加“政治动乱”。
江普生委员建议,1、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了政府及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但在“法律责任”中没有对应的条款,建议对上位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2、第二十条关于“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的规定不合适,建议删除。
刘绍忠委员说,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具体,有针对性、有操作性、有云南特色。建议:1、条例修订草案内容行政色彩浓,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没发挥,没有鼓励政策,限制性条款多,建议适当增加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相关内容。2、第十一条中,建议删除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表述,因为国家对各种法规安排预算资金的规定正在清理。3、条例修订草案中关于旅游保险的设立一定要体现市场化运作,不然又成为了新的行政审批。
赵新黔委员说,条例修订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现比较成熟,建议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促使云南成为旅游大省。
袁爱光委员建议,1、条例修订草案内容多,有些需细化,建议有些内容由省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再细化,提高可操作性。2、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应当在60日内处理完毕”,建议处理时间再缩短,能及时处理的及时处理,尽快答复投诉者。
普绍忠委员建议,1、第十一、十二、十六、四十九条均涉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有关资金纳入预算的规定过多过细,建议适当合并。2、第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的供给问题,是否能够做到,若做不到,建议不要写入条例。3、对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应在第六章中规定。
段兴祥委员建议,1、条例中应规定不允许导游强制游客购物。2、应重视旅游产品的质量,假冒伪劣只能自毁云南旅游的牌子。3、应当科学合理设置旅游地的休息点,有些旅游地的饮食摊点设在厕所旁,很不科学。
周浙昆委员建议,1、没有必要在政府层面上来安排旅游促销专项经费,其余条款也不符合廉政的相关规定,建议删除整个第十二条。2、第三十六条对“应当标注英文等外国文字”的规定过于细致,不宜在国家的法律条例中规定使用外国文字。3、第三十八条中应规定相应的处罚内容,并便于查找。4、对于行业协会的行为应当加于限制,建议删除第五十一条。
钱勇委员建议,增加关于自驾游的内容。
陈觉民委员说,打造云南旅游升级版及时修订条例非常重要,进入二审条件比较成熟。建议要把确保旅游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对导游人员从严管理。建议:1、第三十四条中把安全问题说透一点,强化警示作用。2、第二十九条中把“应当佩戴导游证”修改为“必须佩戴导游证”,从严管理导游人员。另外,建议今后在一审时用对照稿便于审议,二审时用修改稿。
赵乐静委员建议,1、建议第十八条第三款中“推动云南旅游……的提升”,修改为“推动云南旅游……水平的提升”。2、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食宿等事项,但购买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的采购规定,建议在条例中要有表述。可增加“购买服务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采购规定”。3、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60日”的办理时限,时间过长,建议修改为“45日”。在与上位法不冲突的情况下,有助于我省高标准打造旅游品牌,促进产业更好地发展。
解保生委员建议,1、在条例中加入对旅游者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的有关规定,对旅游者的行为给予正面的教育和引导。2、将第十条中第三款“旅游等部门参加的边境旅游工作机制”修改为“旅游等部门参加的边境旅游联动工作机制”。3、将第十一条中的“商品开发”修改为“产品开发”。4、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利用民族文化资源、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和历史资源开展……” 修改为“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建筑资源和历史资源开展……”。5、第三十条建议修改为“A级旅游景区推行专职讲解员服务制度,但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随团导游的讲解服务”。
三、关于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草案及昆明市法规的审议意见
(一)关于2014年工作要点草案的审议意见
王树芬副主任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我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题调研、培训、视察等工作很重要,需要提前筹划、及早安排,是否写入今年的工作要点中,建议再斟酌。包括全国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工作,要组织好、开展好,该项工作可否列入今年工作要点,也可作研究。
李玛琳委员建议,1、将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纳入专题调研。2、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大讲话精神,建立人大专门委员会联系人大代表制度。3、加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学习和培训,可利用每次常委会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后的时间定期开展集体学习或培训。
刘海芳委员说,希望工作要点能早一点出台,以便于州(市)一级相关工作能与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对接。
(二)关于2014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审议意见
刀林荫副主任说,立法计划草案第二部分第12条的条例名称应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普绍忠委员说,民族地区有半个立法权,应体现特殊性。
(三)对《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的审议意见
张建国委员说, 1、在第七条“尊重”后加“、促进”。2、在第十七条“科技计划项目”前加“获得”。3、将第三十五条中的“需”改为“应当”。4、在第四十二条最后加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的决定》没有提出意见。
四、关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议案的审议意见
杨灿章委员说,非常赞成这个决定。建议在决议中取消生育间隔,真正体现为民的政策。同时,应加快启动对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
陈觉民委员说,这次常委会审议我省“单独二孩”政策的议案,并将讨论通过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是来之不易的,“单独二孩”政策在我省民众中呼吁很久,人大代表也多次建议尽快出台政策。为贯彻中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定,尽快启动我省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很重视,相关委员会做了很多协调工作,争取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决议,成为全国第10个出台这项政策的省份。同时,调整完善我省计划生育政策要继续努力,现在先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并争取取消生育间隔只是迈出的第一步,接下来就是抓紧修订我省的计划生育条例,让改革红利惠及千家万户。
赵新黔委员说,“单独二孩”政策,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有决定,目前已有九个省份开始实施,重庆市在今年3月份也加入了实施省市的行列,我省应加快进度修订相关政策。生育政策应优生优育,目前按政策都是晚婚,建议取消生育间隔。
刘海芳委员说,我觉得标题还需斟酌,建议将“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改为“可以生育第二胎”,因为有的夫妇生育二胎时有可能是双胞胎,因此用“可以生育二胎”表述更准确一些。
刘子杨委员说,对一方是独子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没有意见,实际上云南施行还是晚了一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做出了决定,据了解有的省已执行,云南的老百姓迫切期盼尽快施行。对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云南的步伐还应加快,在研究有关政策时,上位法不能违背,但研究时还要充分考虑云南边疆、民族、山区、贫困的特点,体现云南特色。
刘绍忠委员说,1、建议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充分考虑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特点,对少数民族的计生政策要再宽松一点。2、对妇女生育间隔问题,要充分考虑研究,既从保护妇女出发,又要考虑能否适龄生育的问题。3、政府的报告中,有的数据和以前公布的不一致,如全省非农人口占全省人口比重和公布的全省城镇化率数据不一致,建议再核实协调一致。
康仲明委员说,赞成决议草案。建议尽快修订《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前存在政策不允许或没有抚养条件的人群在超生,使人口素质下降。为了提高人口素质,需认真研究,修订条例,达到优生优育。
纳宗会委员说,1、我省公布的非农业人口777.6万人与原来公布的非农业人口数字上不相符。2、云南是多民族地方,是否可以考虑取消生育间隔。3、现在的决定与原来鼓励农村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如何衔接,下一步修改条例应解决好。
和红梅委员说,1、该议题是今年两会热议的焦点,且我省已公布有条件率先实施,希望相关政策尽快出台。2、赞同该决定。在生育年限间隔方面,建议认真权衡两个选择:一是全面放开,易于执行;二是合理设置年龄阶段限制。
五、关于单行条例的审议意见
(一)对单行条例总体的审议意见
杨保建副主任说,我对这次要表决通过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没有意见,我对民族立法提如下建议: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立法要慎重、敬畏,能不立的就不立。当前部分州、自治县的立法热情很高,但立法的质量,实际工作中的作用并不理想,现在我省的立法数量全国第一,但法律的运行、监督严重不到位。省人大民族委要把好立法的关口,可立可不立的条例应当不立,努力减少立法数量,提高法律运行的质量。
杨灿章委员说,已经提交讨论的,我都同意。建议下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需要认真解决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指导理念的问题,真正把“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要求落到实处。比如核桃立法了,红豆杉立不立法?
(二)关于楚雄州民族教育条例(修订)的审议意见
查大林委员说,1、第十五条中由于主语有单位、个人,使条例的描述有矛盾,建议将此条第一句话后的句号改为逗号,在第二句话前加“对”字,后面删除“接受”一词。2、删除第九条中的“活动”二字,因为“活动”一词主要是指课外的,开展民族传统文化教育可以是课内、课外都开展,范围更广泛。
李玛琳委员说,楚雄州民族教育条例在修订过程中是否已与省级相关部门协商过,例如:第十条高等院校可以举办民族预科班,其审批权限在教育厅,教育厅是否同意放权?第十三条第二款民族学校的校级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的少数民族成员,本科院校的校领导是厅级干部属省管干部,是否就此条与省委组织部协商过?第十九条放宽录取条件和对考生给予特殊照顾的权限也不在自治州,省教育厅是否同意放权?
朱燕委员说,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是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但在现实教育中,部分老师做得不太好,许多教师专业技能较强,但没有对学生的爱心、关心、责任心。建议对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等职业道德规范给予细化。
阮鸿献委员建议,在第二十八条当中加入对教师处罚方面的要求。当前社会中存在教师性侵学生等现象,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在此条中加入对教师违法犯罪追究责任的要求,有提示性作用。
解保生委员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教育改革作为其中的重要领域,教育部近期作出了一系列安排和部署,许多观点、举措对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有指导意义。建议在条例的修订中结合云南及楚雄实际适度吸纳有关精神,以体现改革的时代要求。
(三)关于大理州洱海管理条例(修订)的审议意见
第三组建议,在标题中加入“保护”二字,改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为妥。在决议标题中也要作相应修改。
袁爱光委员说,修订的条例有四个特点:一是更加突出保护。二是保护管理范围扩大,包括了洱海湖区和径流区。三是保护管理措施更加严格。四是违法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建议将条例的名称加“保护”二字,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解保生委员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这一条放在第二章,是否表明该机构只负责洱海湖区的管理,而不涉及径流区管理事务?这样的层次安排容易产生歧义,建议将管理机构的职责调整到总则。
(四)关于南涧县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审议意见
第三组认为,标题还是采用《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因为标题和内容应统一。在决议中也要作相应修改。
和红梅委员建议,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批准,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周浙昆委员说,对条例本身没有意见,只是个人以为每个县都设定一个管理条例,有无必要?能否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条例。
(五)关于废止大理州禁止赌博条例决议的审议意见
袁爱光委员说,废止条例的原因主要有三点:1、此条例与上位法有冲突;2、条例规定难以执行;3、内容无法修改。
刘绍忠委员说,条例废止后,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防止误解。有关部门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继续扎实抓好禁赌工作,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
(六)关于红河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的审议意见
普绍忠委员说,红河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较多,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也多。为更好的保护、传承红河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制定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七)关于红河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的审议意见
刘绍忠委员说,建水紫陶产业是带有历史文化、民族传承的产业,现在已有一定规模,步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很有必要制定条例规范发展,做大做强。希望今后紫陶产业发展在推动创新方面下功夫,在推进与文化融合方面下功夫,不断促进产业发展壮大。
普绍忠委员说,建水紫陶被誉为“中国四大名陶”之一,目前紫陶产业已成为建水的支柱产业之一,制定此条例是有必要的。
杨军委员说,建水紫陶是“中国四大名陶”之一。同时,从地理名片的角度出发,应予保护和支持,制定此条例是有必要的。
(八)关于文山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审议意见
白保兴秘书长说,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相符,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不一致,建议认真研究修改。
刘海芳委员说,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对全省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应该出台关于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的条例,云南省是储矿大省,例如曲靖的煤矿产量占全省的一半,但由于没有立法权,所以制定不了条例。建议制定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九)关于文山州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条例的审议意见
李玛琳委员建议,第七条关于农村集体所有产权抵押应当有一定数量的村民代表同意和抵押人的承诺,在具体操作中,以不正当手段、强迫、胁迫村民同意,违背当事人意志的现象不少。建议在条例中对此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范,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相应责任。
刘绍忠委员说,条例有突破性,也适应当前改革的要求,有必要制定。建议在施行中着力防范风险,积极稳妥推进。
(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楚雄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没有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