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赴北京征求《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5-29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为进一步做好《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从国家层面征求意见,524日至26日,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陈觉民带队,赴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卫计委、省红十字会领导及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参加了调研。

525日上午,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召开会议,专题论证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理事长、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原国家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庄一强、于普林、朱继业,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法学教授王北京,及云南方面的同志出席会议。会议由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刘秀琴主持召开。

会议上,陈觉民主任提出了条例征求意见稿需要国家层面予以指导的三个主要问题,即:责任主体、移植费用和分配公平。专家们在论证中表示,一是人体器官捐献的责任主体是卫生技术行政部门,但在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作用,要用法律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工作撑腰。二是人体器官的捐献必须遵从自愿、无偿的原则,但人体器官在获取和移植过程中,必然存在成本,因此其使用不是无偿的。三是人体器官捐献是一项高尚的行为,应在条例中明确予以表彰的内容,从精神和物资两方面加以鼓励。四是受现有技术条件制约,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都放在各家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内,从长远来看,未来的OPO应该同“120急救中心”一样,从物理上与人体器官移植医院隔离开,以保证OPO的独立性与公平性。

基金会理事长黄洁夫教授指出,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随着国家地位的日益提高,行为必须符合国际规则。过去我国在人体器官移植中使用死刑犯器官的行为长期为国际社会所诟病,2014123日,我国正式宣布:从20151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与此同时,我国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也得到李克强总理、刘延东副总理的高度重视。云南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起草工作,其意义可以说超出了云南,在很大程度上走在了国家的前面。对于移植费用问题,他强调,人体器官移植必然产生比较高昂的费用,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其费用不仅是单纯的医疗费用,还包含有捐献者家属的心理咨询费及车旅食宿等费用,只能将其定位于高端医疗服务,与人道主义救助无关,不要将其与医保联系在一起。但在工作中必须加强对OPO的成本核算,做到公开透明,以惠及普通百姓。

525日下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论证会,中国红十字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郝林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部长王平、副部长李立东,办公室副主任张剑辉等出席会议。郝林娜副会长介绍了国家对人体器官捐献开展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是立法方面,努力推动修改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二是机构设置方面,成立了隶属中国红十字会的中国人体器官管理中心。三是经费方面,申请纳入了“十二五”彩票公益金,每年拨付800万元,5年共计拨付了4000万元。四是制度方面,通过在江西、天津、浙江、湖北等地先行试点,形成了相应的制度和行动指南。对条例征求意见稿,郝林娜副会长予以了高度评价,认为条例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具有开创性和前瞻性,出台后能够对全国各地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同时,也希望我省条例的出台可以对红十字会法修订中相应的条款起到推动作用。与会人员在论证中提出,一是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应由省政府牵头成立多部门参与的协调和工作机构,并明确界定各个部门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的重点职责。二是对捐献者家庭的贫困情况应该由红十字会进行评估,不能对救济进行简单的划线,以避免器官买卖之嫌,同时,救济工作也应该交由红十字会负责,以发挥红十字会中立和第三方的作用。三是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处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核心位置,对他们应予以精神和物资方面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