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嘉 摄)
5月12日,“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云南省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系列新闻发布会·民主法治建设人大工作专题发布会在海埂会堂召开,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省人大发挥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职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单文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进行介绍。
(赵嘉 摄)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是党领导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光辉历程,也是党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1月换届以来,省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共云南省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三个定位”,聚焦三大攻坚战,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确保人大工作始终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紧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不断增强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为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始终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强调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落实。
我们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基本功和必修课,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带头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第一时间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将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到机关党组和委员会分党组领导,13次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参加。
我们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人大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格执行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报请省委同意,制定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不仅每年年初向省委全面汇报人大工作,而且及时请示报告人大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100多项,不折不扣完成中央和省委交付的工作任务。2018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28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95人(次),使人大工作紧紧扣住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紧紧扣住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紧紧扣住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省。
我们坚持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调整常委会工作机构,制定和修改机关工作制度120件,完成全面深化改革任务22项。着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组织新任省人大代表、基层省人大代表参加履职培训859人次,首次组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培训,举办机关“学习教育讲堂”115期、专题培训班22期,持续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努力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模范机关。
二、持续紧扣“三个定位”加强立法
本届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优先推进与“三个定位”直接相关的立法项目31件,占一、二类项目总数的68%,三年多来,共制定和修改省的地方性法规62件,批准州市地方性法规71件,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1件,持续推动我省在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我们紧扣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制定《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全面修订全省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批准了一批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着力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守好民族团结生命线,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我们紧扣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制定《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2018年,在全国率先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全面完成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修订,坚持以最严密制度最严格法治保护生态,助推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去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立法保护九大高原湖泊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我们紧扣促进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修改旅游条例、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一批法规,批准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条例等州市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稳步推进相关法规“立改废”,助推对外开放新高地建设。
同时,我们突出以民为本、立法为民,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实施民法典的决定,及时作出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出台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相关决定实施意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
三、持续聚焦打赢三大攻坚战加强监督
本届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助力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为重点,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实效,共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68项,开展执法检查17次、组织专题询问9次,开展专题调研18次。
我们聚焦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连续3年听取省政府有关脱贫攻坚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检查我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实施情况,助力攻克最后的贫困堡垒,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我们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连续3年审议省政府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在全国率先以“听取报告+评议+测评”的方式加大监督力度,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连续3年实地督察九大高原湖泊河(湖)长制工作和保护治理情况,推动落实保护条例,加强保护治理工作;2019年,首次围绕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听取和审议省政府专项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积极探索人大监督和党政监督的有机贯通。
我们聚焦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连续3年专题调研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连续3年在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在全国率先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推动全省16个州(市)出台实施意见;建成覆盖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的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成为“云南样本”,提供有益借鉴。
同时,我们围绕云南高质量发展加强监督。2018年,结合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开展专题调研;2020年,结合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助力云南“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着眼应对疫情冲击,去年,我们以省、州(市)、县(市、区)三级人大常委会联动的方式,组织开展“以保促稳、稳中求进”专题调研,统一交办需省级层面研究办理的具体问题和意见建议192条,推动“六稳”“六保”政策措施落地落实。通过有效监督,为全省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人大贡献。
四、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代表工作
我们把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放在突出位置,着力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凸显代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特点和优势,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我们着力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了“两个制度”:一是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座谈会制度,二是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到基层调研召开五级人大代表座谈会制度,面对面听取代表意见500多人(次),形成联系基层代表、听取群众意见的“直通车”。形成了“两个机制”:一是建立省人代会前向代表通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代表工作情况的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开展了“两个探索”:一是探索将专题询问的询问人由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扩大到人大代表,二是探索重要法规草案通过网络平台征求代表意见。三年多来,我们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立法调研等工作569人(次),不断拓展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程度。
我们着力深化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带头建立省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和省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档案,督促全省10.66万名各级人大代表与约36万名群众建立了经常性联系。目前,全省建成14550个代表活动阵地,实现乡(镇、街道)和有3名以上人大代表的村(居)委会人大代表活动阵地建设全覆盖,正在持续推进代表工作站(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2018年以来,各级人大代表走进基层人大代表活动站(室)开展活动42万余次,听取群众意见建议90余万件,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30余万件。
我们着力提升代表建议办理实效。在省级层面实现代表建议网上交办、网上答复全覆盖。通过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牵头重点督办、组织代表视察、探索集中面商,跟踪问效代表建议续办续复工作,以及督促重新办理反馈结果为不满意的代表建议等举措,不断提高代表建议解决率。
精彩问答
记者问: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云南人大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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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 黄政红:
2020年1月19日至21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到云南考察,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本届以来,我们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民族立法,着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19年1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条例主要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规划与建设、保障与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标志着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同时,根据新时代对民族工作的新要求,截至202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全省37件自治条例修正案。
紧紧围绕民族文化保护开展立法。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条例》等一批涉及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发展的单行条例,不断提升民族文化影响力,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深厚的文化支撑。如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对依法保护和传承彝族服饰,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彝族服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紧紧围绕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的提升开展立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提出的“不断增强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的指示精神,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个自治州层面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对红河州开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形成的经验以立法形式进行了固定,是我省提升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的重要成果。
二是加强人大监督,着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本届以来,我们采取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监督工作,积极推动党和国家的民族方针政策、国家民族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等开展执法检查。先后对民族教育、城市民族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开展专题调研。同时,注重开展监督“回头看”,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力求推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取得实效。
三是积极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着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我们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和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作用,邀请有关少数民族代表参加调研等工作,认真听取和吸纳他们的意见建议。同时,还注重引导各级人大代表向各族群众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进步知识,当好民族团结的使者。
记者问:请问近年来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有什么特色,最突出的特色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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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启红:
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新时代立法工作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自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对立法工作的主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增强。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特色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自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地方立法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重要保证。本届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加严格地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在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启动重大立法项目和立法工作遇到重大问题时,都坚持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做到将党的领导落实和体现在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我省16个州市有了立法权,各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都自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立法中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委决策,确保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坚持围绕中心开展立法工作。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提出的“三个定位”,扎实做好有关立法工作。2019年,省人代会通过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2020年,又通过了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用两年时间,重新制定、修订了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做到了“一湖一条例”。在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方面,我们先后制定批准了边境管理条例、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此外,为了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们还制定、修改了发展规划条例、旅游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农村公路条例、信息化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并根据脱贫攻坚的需要,修改了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三是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我们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2018年,为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放管服”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法规清理的需要,我们集中打包修改了32件地方性法规,废止了4件法规。2020年,我们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认真督促纠正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对改革决策需要地方法规明确权责的,及时予以明确;对现行法规与改革决策不一致的,及时进行修改;对改革决策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完善的,及时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四是不断加强立法工作的探索创新。为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我们着力改进立法调研方式方法,建立了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并注意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力争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为了最大限度地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我们探索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并适时开展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和有关课题研究,还专门设立了立法研究会。为了提高立法工作效率,我们注意加强立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成了云南人大网地方法规电子库和全省立法和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同时,我们还注意根据新时代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地方立法的横向联系与合作。在与有关省份完成泸沽湖保护条例的协同立法工作后,目前我们又在探索与相邻省份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共同立法。通过上述工作机制和方法上的努力、创新,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得到了有效提升。
记者问:请问近年来特别是本届人大常委会在坚持代表主体地位,提高代表建议工作质量方面有哪些举措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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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宏斌: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省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共计3048件。除了今年的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810件正在办理外,其余前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2238件已经全部办结并答复代表,面商率、满意率、解决率不断提高,代表所提问题己经得到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建议占比,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的55.24%,提高到本届人大三次会议的71.32%,提高了16.08个百分点。
代表建议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明显的成效,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于,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并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代表建议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特别是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和“既要重结果,也要重过程”的“两高两重”的新要求,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源头,提高代表建议提出的质量;一手抓督办,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的质量。
在抓源头、提高代表建议提出的质量方面,省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培训指导、组织视察调研、提供知情知政服务、组织代表建议素材征集等举措。一方面,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代表培训制度,提高代表在提出建议方面的业务技能。另一方面,在省人代会召开前,省人大常委会都委托各选举单位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研和集中学习,请单位协助做好代表建议素材征集、论证工作,增强代表建议的针对性。再一方面,在人代会召开时,大会秘书处议案组都组织对议案建议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出审核把关要求,进一步增强代表建议的规范性。
在抓督办、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方面,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并实行了统一交办、重点督办、视察督办、审议督办等制度机制。在建议交办上,省人代会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都及时召开代表建议统一交办会,压实承办单位责任。在重点督办上,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若干件关系重点民生事项的代表建议,作为重点督办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牵头督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和办公厅跟踪督办,省政府有关的分管副省长牵头办理。本届以来,共确定45件重点督办建议。在视察督办上,省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每次至少视察6家承办单位。在审议督办上,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监督计划,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专门审议“一府两院”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总之,通过“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确保有效提高代表建议工作质量和水平。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能够取得明显成效,离不开省委、省政府和“两院”的高度重视,也得益于各承办单位的担当作为。
为表彰先进,推动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每一届将组织一次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本届人大常委会的表彰活动拟安排在明年进行。
记者问: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发出了春城之约,请问省人大常委会如何促进办好今年COP15?同时,在推动云南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工作中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赵嘉 摄)
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明刚:
2020年9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为今年在昆明举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向世界发出了春城之约,欢迎大家聚首昆明,共商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大计,这表明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在国际上具有重要价值和代表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9月审议通过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云南通过地方立法,主动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坚决守护好国家战略核心资源,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义务的重要行动。今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为了推动高水平承办好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对全省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组织了执法检查,运用法治方式进一步推进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聚焦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环保立法监督工作,助力云南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在地方立法方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截至2021年3月,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中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占了28%。
本届省人大常委会以来,持续加快立法步伐。最突出的是,在2020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66条。条例既与其他法律法规紧密衔接,又聚焦省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将云南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新部署和新要求,在推动乡村振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两型三化”产业体系和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等方面,规定了许多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该条例是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我省也成为了继贵州、青海、福建、江西之后,第五个制定出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省份,将对我省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发挥重要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在监督工作方面,省人大常委会把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创新机制,切实推动改进工作。
首创“三合一”监督方式。省人大常委会严格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年度环境状况报告制度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16年,云南省成为全国首批人大审议政府环境状况专项报告的省份,并连续五年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年度环境状况报告。2017年至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不断探索创新,连续推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测评”的“三合一”监督方式,测评政府环境报告采取量化打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现场公布测评结果。
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九大高原湖泊保护和治理工作。根据省委要求,自2018年起连续三年督察九大高原湖泊河(湖)长制工作落实和保护治理情况。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的决策部署,运用法治手段,保障和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守护好云南的绿水青山。省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两件法规。首次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