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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COP15,云南人大这样做
发布时间: 2021-10-15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10月12日至15日,《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以下简称COP15)在我省举行,云南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和保护措施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聚焦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护航COP15顺利举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怎样做的呢?

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的领导下,聚焦生态文明建设,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履职、主动作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全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助力我省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实际行动迎接COP15昆明盛会。

 

发挥立法引领作用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截至2021年10月1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221件,批准州市地方性法规132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186件。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分别为61件、50件、119件,分别占比28%、38%和64%。尤其是2018年以来,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23件、批准州市地方性法规25件、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7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涵盖了空气、水、土壤、森林、湿地、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诸多方面,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产业发展等,基本实现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具有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特色,为保护云南的蓝天碧水净土、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地方立法率先撑起生物多样性保护伞

2018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健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条例的出台,既是推动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客观需要,也是守护国家战略核心资源、巩固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举措。条例确立了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保护体系,对于加强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立法引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定位落到实处

2020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省情规定了许多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是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据此,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实施细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出台,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为法规规定,标志着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对于统筹全省生态文明领域制度创新和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三省“共同决定+条例”的方式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

2021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指导下云贵川三省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赤水河流域保护重要批示精神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从源头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行动,也是地方立法形式创新、流域类保护地方立法的积极探索。作为全国首个地方流域共同立法,该项立法被全国人大誉为地方共同立法的经典范本。

 

出台法规性决定推动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

2021年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立足云南省情实际,围绕健全完善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机制、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健全跨区域保护与发展协作机制等作出规定,推动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加强本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有力组织和动员全省上下用法治力量守护长江母亲河,促进云南高质量发展,确保长江保护法在云南有效实施。

 

创新人大监督方式 依法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持续聚焦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环境保护问题,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和代表视察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共开展相关监督工作19项,依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聚焦九大高原湖泊保护开展监督

根据省委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连续4年坚持督察九大高原湖泊河(湖)长制工作落实和保护治理情况。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让监督更有深度、更有力度。在专题询问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成效、实施“一湖一条例”存在的问题、部分湖泊水质变化的原因、流域生态修复难点、保护和发展如何协同共进、建立跨区域保护协作机制等方面提出问题和意见,促进全省加强科学规划,坚持综合施策,依法依规打好碧水保卫战。

 

首创“三合一”方式加强监督

在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创新推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测评”的“三合一”监督方式,对政府专项工作报告采取现场量化打分、无记名投票、现场唱票、现场公布测评结果,监督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很好。9月底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首次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成效、推进绿色发展做法举措、加强省内长江中上游支流生态保护、我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进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点难点等进行询问,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应询,充分展示了云南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成效,积极回应了环保领域热点关切,有力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开展《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执法检查

为推动高水平承办好COP15盛会,今年省人大常委会把开展《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于4月,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对全省贯彻落实《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情况组织了执法检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充分肯定条例实施取得的显著成效,提出加快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坚持“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原则,完善调查与监测制度,加强亚洲象、滇金丝猴、绿孔雀等旗舰物种栖息地保护建设等8条建议。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各新闻媒体也给予了多方关注,极大地增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的宣传效果,为彰显法治力量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上下联动共同开展相关执法检查

近两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检查中,通过互联网组织近28万人(次)参加土壤污染防治法问卷调查,组织近30万人(次)参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奖知识问答。同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检查,切实打好净土保卫战。

下步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依法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继续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的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共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共同守护好云南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良田沃土,让“动物王国、植物王国、世界花园”的美誉更加响亮,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