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州(市)、县(市、区)应按规定,建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向基层流动;突出云南特色,实施国门文化建设……近日,《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我省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以法治力量推进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全力推动文化强省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文化建设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对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但从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指标来看,我省在全国各省区中排名靠后,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红梅表示,通过立法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十分必要。
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与活动开展等7章,共50条。其中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细化,并按照补齐公共文化设施短板的原则,对分级规划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作出了规定要求。如,规定省、州(市)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基地)、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县(市、区)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共阅报栏(屏)等;乡(镇、街道)应当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整合基层文化宣传、党员教育、科学普及、职工书屋、体育健身等功能;村(社区)整合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等资源,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条例(草案)》就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方面,明确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整合,同时要统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管理,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条例(草案)》还明确,要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相关部门应采用流动图书车、科普大篷车、流动服务车、流动展览等方式,开展公共文化下基层活动,促进优质公共文化产品与活动向基层延伸。
立足云南省情实际,《条例(草案)》还围绕国门文化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在梳理和总结我省多年开展国门文化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用法律制度保障我省国门文化建设工作,推动边境地区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搭建文化交流平台,更好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与周边国家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民心相通。
为强化组织保障措施,《条例(草案)》明确了经费保障、人员配备和队伍建设等方面规定,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
“《条例(草案)》在规范政府职能定位方面,应进一步推敲完善,区分好政府主导和政府引导。”“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网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也应将网络线上设施建设纳入其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条例(草案)》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建议,待进一步完善后,该《条例(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