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回眸】着力突出实效 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执法检查
为促进《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助推我省如期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2021年5月至7月,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先后赴大理白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和玉溪市及部分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实地检查。
2021年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与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执法检查圆满结束,有效推动了《条例》的贯彻执行。
此次执法检查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高度重视,高位推进。省人大常委会把执法检查纳入监督工作计划,并召开2次主任(扩大)会议讨论研究,高位推进执法检查活动。
明确对象,突出重点。明确执法检查对象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点检查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扶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内容。
创新方式,将执法检查与代表议案办理相结合。此次执法检查将关于组织开展《条例》执法检查的议案的办理有机结合,一体推进,共同完成。
增强实效,推动落实。执法检查结束后,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第一时间将执法检查报告及报告审议意见共6个问题一并交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办理,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建设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