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客户端:云南大理完善立法守护美丽洱海
新修订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将有力为洱海保护保驾护航,也为全国城市近郊湖泊保护立法提供了“大理经验”。
长期以来,云南大理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始终坚持把依法治湖作为洱海保护的重要法宝,早在1988年就制定出台了《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历经五次修订,逐渐完善形成了以洱管条例为核心、系列办法为配套,既富有大理特色、又兼顾实用管用的洱海保护治理法规体系,在洱海保护治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新修订条例最大亮点是关于保护管理范围。根据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泊革命”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湖泊保护标准不降低、保护要求不放松、保护面积不减少,对第七条进行了修改。洱海保护管理范围一、二、三级保护区对应修改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修改后的各区保护管理范围、边界线没有变动,与现行条例保持一致;为与“三区”对应衔接,增加了“两线”的表述内容,并进一步明确核心区边界线为湖滨生态红线,缓冲区边界线为湖泊生态黄线。在具体管控措施方面,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三区”管控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核心区居民逐步迁出问题,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的内容。(徐鑫雨 张勇 罗帮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