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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这五年】用高质量立法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发布时间: 2023-01-09      来源: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履职五年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依法履职,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用高质量立法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2021年4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展赤水河调研。

 

统筹做好法规案审议审查工作

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宪法法律实施

先后制定修订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加强民生领域立法,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制定和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母婴保健条例等一批惠民法规。

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及时制定出台学习宣传和实施民法典的决定、修订反家庭暴力条例,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及时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指导昆明、曲靖及时出台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在我省落地见效。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先后制定修订了劳动监察条例、测绘条例、禁毒条例、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一批社会领域法规。

指导州(市)出台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障条例、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等社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全省地方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得到有力提升。

 

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助力高质量发展

对标我省“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围绕经济、交通、科技等领域高质量发展,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古茶树保护条例、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条例,指导州(市)出台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升经济竞争力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守护七彩云南

2018年在全国率先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开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先河。

2018年、2019年先后完成滇池、杞麓湖、程海、星云湖、阳宗海保护条例的修订,推动2020年九大高原湖泊水质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气象条例、绿化造林条例等一批环保领域法规。

指导州(市)制定红河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迪庆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加强区域协同立法,开创流域共同立法先河

与贵州、四川协同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决定和各自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为全国区域共同立法提供了新思路、新经验。

 

2021年4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展赤水河调研。

 

科学编制、全力实施立法规划计划

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科学编制立法规划

紧紧结合“十三五”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来确定立法项目和主要任务,为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发挥了统筹指导作用。

 

全力实施立法规划计划

为更好推动五年立法规划实施,2020年组织开展对立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出工作建议,确保立法规划有序推进。

五类规划项目中,一类项目共完成13件,二类项目完成10件(一、二类项目共完成50%),三类项目完成9件,四类项目完成38件(全部完成)。

 

适时调整增加立法项目

根据上位法变动和省委要求,对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又不在规划计划中的项目,及时酝酿、适时出台,使立法工作科学化、系统化,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进行。

如中央信访条例出台后,完成我省信访条例废止工作;又如,为配合景迈山申遗工作,普洱市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启动并完成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的制定。

 

及时开展法规专项清理

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2018年打包废止了土地登记条例、盐业管理条例等4件法规,修改了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旅游条例等32件法规。

2020年打包修改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广播电视管理等8件法规。

2021年打包废止了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5件法规,修改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道路运输条例等11件法规。

2022年打包废止了信访条例、内部审计条例,修改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效提高法规执行力。

 

加强对州(市)立法工作的指导

着力构建省、州(市)两级立法工作联动机制

严把立法项目立项关。从州(市)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着手,加强与各州(市)人大沟通协商,从源头上把关,指导州(市)准确把握本地立法需求,提高立法质量。

严把立法质量关。始终把提前介入作为指导州(市)立法工作的重要工作机制,提前参与所负责州(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调研和论证修改,给予针对性指导。

严把合法关。坚持法治统一原则,指导州(市)及时修改完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为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批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