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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扣“云南特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多项民族立法创全国第一
发布时间: 2023-09-21      来源:“云南人大”微信公众号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1981年,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批准了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等3个自治县有关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云南民族立法工作由此拉开序幕。截至2023年3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民族法规总数占全国近四分之一。

云南作为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全省各民族少数民族人口1563.6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33.12%,不仅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最多、实行区域自治民族最多的省份,也是我国民族种类、特有民族、跨境民族、人口较少民族、直过民族最多的省份。

在云南,不谋民族工作就不足以谋全局。基于这样的“云南特色”,多年来,在中共云南省委领导下,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民族立法工作坚持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序推进民族立法工作,重视通过“小切口”,在彰显“特”字上做文章,立法工作亮点频出。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云南省代表团的少数民族代表盛装出席会议。雷桐苏 摄

 

围绕中心立良法 促进民族共发展

由于云南民族问题与边疆问题、宗教问题紧密联系,我省民族立法始终紧扣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边疆和谐稳定这个中心,围绕云南“三个定位”稳步推进。

从2018年至2022年,省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推动依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指示要求。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单行条例20件,占同期单行条例立法总数的38.46%,4次修订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2次修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截至2023年3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8件,批准的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37件、单行条例181件、变通规定6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于调动云南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维护国家统一和边疆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小切口”立法 写好“特”字文章

多年来,云南始终坚持“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的信念,省人大常委会持续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立法工作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

全国第一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单行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全国第一件规范藏传佛教寺院管理的民族立法《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全国第一件规范禁毒工作的立法《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全国第一件产业发展单行条例《云南省文山三七产业发展条例》等法规均在云南诞生。

融合民族地区历史文化、风俗民情等因子,以“小切口”的视角,真正唤醒立法的地方特色,是省人大常委会在民族立法上的另一大特色。着眼于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促进边疆民族地区依法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制定《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保护条例》等单行条例;制定《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推动紫陶产业成为县域经济新增长点等工作;围绕促进边疆民族地区依法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制定《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 笃行不怠加强民族立法工作

踔厉奋发新征程,笃行不怠向未来。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在路上。

下一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按照整改优先、急需先立,慎立善修、适时废止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的要求,深入开展调研,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全力做好民族立法工作。

对有关民族自治地方报送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等19件单行条例,进行研究和修改完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对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报送的140件(其中,单行条例103件、自治条例37件)五年立法项目,深入相关民族自治地方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共同研究,结合实际,科学拟定了五年民族立法规划和2023年民族立法计划,有序推进民族立法工作。(彭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