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依法行使职权 提高议事质量效率——解读新修订《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23-02-01      来源:云南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1月15日,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为《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1989年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这一关于我省地方人大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重要法规完成“大修”。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据悉,现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1989年3月制定,于2005年1月、2006年9月作了2次修改。“由于制定和修改的时间较长,存在与现行法律不相衔接、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修订已十分必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法对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切实落实中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适应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分为总则,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选举、辞职和罢免,询问、质询和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公布,附则等9章76条。此次修订新增14条,修改50条,法规内容修改面积较大,占比约80%。

为体现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新要求、新特点,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对总则内容进行了充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四个机关”建设的要求,增加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增加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定。同时,根据宪法和相关上位法的新规定,增加完善了宪法宣誓仪式的有关程序等。

完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会议召开的准备工作及程序,对特殊情况下提前或推迟召开省人代会的决定方式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严明会风会纪,提出了各项具体措施和明确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面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并报大会秘书处备案;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为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增加了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的内容,进一步扩大了会议公开事项,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还专门增加了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如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为提升监督工作实效,制度性、常态化开展专题询问,取得良好成效。去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还探索实践了质询,推动人大监督更具针对性和刚性。“此次修订工作也是进一步总结固化我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中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在“询问、质询和调查委员会”专章中,进一步完善了询问和质询的制度和程序。其中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