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座谈会。
随着养犬人员日益增多,不文明养犬、流浪犬数量增长等问题愈发突出。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文山州人大常委会将城市养犬管理列入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立法工作启动后,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组各小组赴全州八县(市)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摸清犬只疫苗接种、犬只伤人事件处置、涉犬警情办理等情况。同时,组成考察组到省内临沧等地考察学习,借鉴当地养犬管理法规制定、信息化监管、违规养犬整治经验。依据相关上位法,结合地方实际形成《条例》草案,通过多个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吸纳各方建议。草案经反复修改完善,于2025年10月经州人大常委会通过,11月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七章30条,以明确禁养范围、全流程闭环管理、便民化登记服务为核心亮点,构建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城市养犬管理体系,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与公共秩序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城市建成区内全面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名录由州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公布。同时实行养犬登记制度,要求养犬人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办理登记;存量犬只需在条例施行后30日内完成登记;禁养犬则需同期迁出或送交收容场所。登记服务推行“线上+线下”双渠道办理模式,让养犬人办证更便捷。
针对养犬行为规范,《条例》划出清晰红线,禁止占用小区楼道、绿化带、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养犬;携犬出户必须为犬只佩戴犬牌、使用1.5米以下犬绳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并即时清除犬粪;在电梯等密闭空间需为犬只戴嘴套或怀抱。明确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等五类场所禁止携犬进入,相关经营管理单位也可自行划定禁入区域并设置提示标识。此外,《条例》对犬只销售、诊疗等经营活动作出规范,要求经营者具备防疫和环保条件,建立犬只销售档案,实现信息可追溯。
为确保《条例》落地见效,构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多部门协同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同参与,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多元共治格局。建立全链条防疫与收容体系,强制狂犬病免疫,规范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收容留检场所实现流浪犬“收容—防疫—领养”闭环。设置梯度化处罚标准,明确公职人员履职追责条款,结合全方位宣传教育,确保条例落地见效。(罗佳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