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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民族委: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发布时间: 2025-10-17      来源:省人大民族委员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1979年12月31日,云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40多年来,历届省人大民族委员会认真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立法、监督和代表工作,着力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维护国家统一和边疆稳定,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2025年3月5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云南代表团各族代表信心满满步入会场。陈飞 摄

 

一、始终强调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大民族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云南共有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履行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工作。在立法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始终强调保持正确政治方向,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推进工作。

始终强调从制度上落实党的领导。2010年,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出台《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暂行办法》,并先后三次提请主任会议修订《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不断完善制度规范,保证民族立法始终在党委领导下推进。

始终强调在工作中贯彻党的领导。从1981年依法提请审议批准孟连、宁蒗、沧源三个自治县对婚姻法所作变通规定开始,到根据省委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求审查所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党内送审稿,省人大民族委员会都认真负责、及时请示、坚决依法落实党委指示。在帮助迪庆藏族自治州制定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和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过程中,不仅反复征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多次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而且专程向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国务院宗教局汇报,确保条例正确体现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二、始终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积极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把各族群众关心关切的事项纳入立法事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发展等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并举,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多方征求意见,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规划、计划。

着眼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加强立法。自1986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第一件自治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来,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先后完成《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等多件省的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一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云南要“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定位,不仅推动出台《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及时提供法治保障,而且指导迪庆州、寻甸县等民族自治地方先后出台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指导全省37个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完成自治条例修订工作。2024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的决定和关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的办法,努力用法治力量推动我省人大民族工作向主线聚焦,向主线发力。

着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立法。根据不同地区实际,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突出区域化,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立法的指导力度。2009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是全国第一个单一产业发展方面的条例。随后,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又指导红河州、德宏州等民族自治地方先后制定了一批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着眼推动民族地区发挥特色和优势,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及时指导修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等一批有关产业发展的单行条例,有力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取得了良好效果。

 

文山三七。文山州人大常委会 供图

 

着眼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立法。根据云南民族地区生物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脆弱敏感、生态保护任务艰巨的实际,省人大民族委员会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先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民族自治地方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森林、湿地保护等方面的单行条例86件,占单行条例立法总数的49%。1988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第一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单行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民族立法的保护力度,先后5次修订洱海保护条例,4次修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对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及时指导修改6件林业条例、18件水资源条例。同时,指导全省37个民族自治地方完成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长江流域保护、涉及行政处罚等有关单行条例的清理工作,确保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着眼提升民族地区治理能力加强立法。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根据云南民族问题、宗教问题、边境问题相互交织的实际,2009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是全国第一件规范藏传佛教寺院管理的单行条例,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依据。2012年,指导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建立提倡节约殡葬用地等措施,得到各方好评。2018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对彝医师资格认证作了变通规定。2024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文明乡风进行立法探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楚雄州人大常委会 供图

 

三、始终强调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法律法规,着力提升人大监督实效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围绕改革发展大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秉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体现在人大监督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围绕推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人大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围绕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云南民族地区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情况,调研我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等做法,并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高度肯定。2024年,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进一步推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围绕推动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强化人大监督。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把督促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监督重点,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出台后,每一届省人大民族委员会都要组织一次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我省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工作情况报告,要组织对民族工作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或专题调研,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入人心、落地见效。

围绕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强化人大监督。2002年,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组织调研边境民族地区扶贫工作,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送《关于元阳、绿春、红河、普洱四县扶贫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客观反映边境少数民族贫困状况,提出工作建议,促进边境民族地区脱贫致富。2016年,组织开展云南民族医药、少数民族领军人才、交通建设、跨境婚姻、宗教、禁毒、城乡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等10个专题研究,提交10个研究报告,深入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提出了可操作的对策建议。2022年,组织专题调研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情况,建立健全依法治理工作体系。

另外,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在全省设立9个人大民族工作基层联系点,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宣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民族宗教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并听取意见建议,把民族工作基层联系点建设作为人大民族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与各族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下一步,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将继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以用好省人大常委会人大民族工作基层联系点为重点,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积极扩大人大代表对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工作的参与,扩大各族群众对人大民族工作的参与,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努力把各项工作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之上,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