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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人大工作者的宪法记忆——写在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
发布时间: 2025-12-04      来源:“云南人大”微信公众号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将国家、社会与个体紧密连接,把历史、现实和未来有序贯通,是维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凝聚力的根本纽带。作为一名人大工作者,留存宪法记忆,讲好宪法故事,具有特殊意义。

 

记忆一

“五四宪法”——奠基时刻的历史回响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召开。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涵盖政权机关、经济政策、民族政策等核心内容,明确国家政权属于人民。由于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制定正式宪法的条件尚未具备,《共同纲领》便承担起临时宪法的职能,成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施政方针,为新中国制度建设勾勒出初始蓝图。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逐步建立,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社会条件日趋成熟,“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头版发表元旦社论,把“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列为三项伟大任务。

1953年1月13日,党中央成立由毛泽东任主席的33人宪法起草委员会。12月24日,毛泽东乘专列离开北京前往杭州,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参考了1936年苏联宪法和罗马尼亚、波兰、捷克等国宪法,1月中旬,毛泽东先后审阅宪法草案初稿、二稿、第一次修正稿,作多处修改并批注一些意见。1954年2月25日,宪法起草小组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关于宪法的讨论除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外,会同政协全国委员会进行分组讨论,同时分发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讨论。全国有8000多人讨论,提出了5000余条意见,宪法草案也在吸收各方意见的过程中逐渐成熟。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会议结束当天,宪法草案即正式公布,郑重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在随后近3个月的时间里,一场轰轰烈烈的全民大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人民群众对宪法草案展现出空前的政治热情。各地普遍成立宪法起草讨论委员会,培养报告员和辅导学习讨论的骨干力量,宪法学界学者纷纷发表文章、撰写学术论文,编写通俗易懂的普及小册子。全国各界共有1.5亿多人参与宪法草案讨论,最终收集整理包括宪法草案和各组织法草案在内的修改、补充意见达118万多条。

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开幕。刘少奇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报告结尾,刘少奇郑重指出:“在全国人民的讨论中,证明了我们的宪法草案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是实事求是的。”

经过数天的大会发言讨论,9月20日下午3时,代表们怀着激动的心情步入会场。出席会议的1197名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印有汉、蒙、藏、维吾尔四种民族文字的浅红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表决票”上郑重划圈。下午5时55分,计票工作完成,1197张选票全部为同意票,大会全票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称“五四宪法”)。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正式确立。

 

记忆二

“八二宪法”——改革时代的法治基石

“五四宪法”出台后,我国先后颁布过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1975年宪法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重新制定的,1978年宪法是对1975年宪法的全面修订。这两部宪法都存在着历史局限性——1975年宪法条文过于简略,且受到极左思潮影响;1978年宪法未能彻底摆脱历史遗留的错误观念,并且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开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全面推行,无法完全适应新的现实需要。此时,修订一部与新时期新任务相适应,全面体现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新宪法,成为一项重大而迫切的任务。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全面修改宪法提供了统一的思想意识基础。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将修改宪法作为第一项重大改革,实际上提出了修宪的指导思想,明确了修宪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方面。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副委员长宋庆龄和彭真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共103名,不仅包括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的全体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等领导,而且涵盖了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的代表人士等。

彭真具体接手宪法修改工作后,明确宪法修改应该以“五四宪法”为基础,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宪法修改委员会历经一年半调研修改,于1982年4月形成宪法修改草案,提请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后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全民讨论宪法草案长达4个月,讨论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

之后,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又对宪法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在整个修改过程中,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先后专门讨论过八次,宪法修改草案每一稿都是经党中央原则同意的,每一稿又都经过充分发扬民主,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使宪法修改草案一稿比一稿更完善。比如,“八二宪法”首次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置于“国家机构”章节之前,突出了公民权利的宪法地位。这一调整不是简单的顺序调整,更是“人民至上”理念的鲜明彰显。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正式诞生。“八二宪法”既是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产物,又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的体现,深刻总结了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经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记忆三

2018年宪法修正案——法治中国的新引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法治也跨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推进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创新,推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对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正,我国宪法发展史上又一次矗立起重要里程碑。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宪法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和最高法律规范,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制定民法典、监察法、爱国主义教育法、香港国安法等,修改立法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因地制宜探索调整地方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持续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方面工作实施宪法确定的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推动新时代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高质量开展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工作。比如,在制定修改监督法、监察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学前教育法、文物保护法和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等过程中,针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意见,阐释草案实施宪法的重要意义,遵循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作出适当处理,确保宪法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实施。又如,财政经济工作是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批准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运用法定监督方式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

随着文本上的宪法“活起来”“落下去”,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得以更好发挥。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规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为我国创造出“两大奇迹”提供了法治保障。实践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作者王方渝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一级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