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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渔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修改建议 进一步完善保护渔民权益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25-07-02      来源:法治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6月26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渔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在总结现行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新时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诉求,充分体现了在环境、经济与社会多重维度的可持续发展考量,将有效推动我国现代渔业更加规范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卫小春委员建议在“合理利用”后面增加“可持续发展”的表述,因为渔业发展应建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要兼顾资源的可持续性。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针对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提出建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在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了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做好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维护渔业行业协会成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谭天星委员指出,渔民是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动力,做好现代渔业工作必须重视高素质渔民队伍的建设,切实保护渔民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渔民或渔业生产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他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条增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内容,进一步处理好加强渔业管理和维护渔民合法权益、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

信春鹰委员也建议修订草案二审稿要进一步完善保护渔民合法权益相关规定。她注意到,关于渔民的合法权益,现有条文规定非常笼统,基本上是宣示性的,而针对渔民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却很多。按照立法惯例,被管理对象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应该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这一点,在法律条文中应该有所体现。

此外,信春鹰指出,渔民是弱势群体,工作很辛苦,要保护渔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应对渔民设立过多过重的罚款。在渔业管理方面可考虑把行政管理权和渔政服务结合起来,要在打击犯罪和发展渔业经济之间、在打击规范不合规的渔业生产活动和保护渔民合法权利之间尽量做到平衡。(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