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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言企业破产法修订 进一步完善健全管理人选任机制
发布时间: 2025-09-17      来源:法治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9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有关管理人的规定成为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修订草案新设管理人相关规定,针对实践中管理人业务能力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履职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了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是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并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分配的专门机构,对于保障破产程序公正高效推进,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利益至关重要。

王东明副委员长指出,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我国已形成以人民法院指定为主、债权人监督为辅的管理人选任机制,实行民主管理,总的来说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中,管理人选任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破产执行的效率和公平。鉴于此,王东明建议修订草案优化第三章管理人选任方面的规定,适当加大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选任的话语权,确保管理人选任更加科学、公平公正,以利于破产执行。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大量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法律风险评估等专业性工作,都是由管理人来完成的,所以企业能否顺利完成破产重整,不仅在于法律制度是否健全,更关键的在于管理人能否尽职尽责。”杨晓超委员指出,目前修订草案对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只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比照或者参考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忠实履行义务的要求,结合破产管理制度的独特性,细化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的相关标准。“这样不仅对完善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对净化社会风气、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杨晓超说。

周光权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表述。他指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带来一些新问题不容忽视。“有地方已经出现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把破产财产变成自己的,或收受财物的现象。管理人被查处后,有的被定性为贪污或受贿。之所以会把管理人视作公职人员,依据就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周光权认为,总的来讲,破产管理人还是主要代表债权人,目前,修订草案中有关债权人选定或者债权人会议选定的内容并没有体现出来。此外,他还建议进一步在法律中明确管理人的性质、地位。

“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具体指哪些情况?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除遵照这些规定外,还会否自行作出判断?”高开贤委员认为应当对此问题作出明确。

“当前,管理人队伍建设存在明显短板,影响破产重整质效。比如,管理人专业能力和综合能力欠缺,优质资源无法高效配置,执业保障不到位,管理人法律地位不明确等。”安立佳委员建议增加建立管理人考核机制的表述,作为动态调整的依据。

沈金强委员建议提高管理人依法履职能力,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统一各地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标准和准入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管理人跨区域执业,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人市场。同时,强化管理人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管理人职业能力培训和业务交流研讨。

蒋卓庆委员建议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他认为,对管理人的监管应区分为三个层面,即政府监管、政府与司法部门共同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建议对修订草案作相应修改完善,增加自律管理的内容。(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