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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8-11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按照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立法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

通信地址: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立法处

邮 编:650228

电话、传真:0871—63996745

电子邮箱:fgwxzlfc@163.com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履行人大代表职务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服务。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开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突出重点,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负责街道辖区内人大代表活动阵地管理运行、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推广使用及设有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联络工作,定期组织和协助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活动,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为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县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和督促涉及本街道工作的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

(五)指导街道辖区内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

(六)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国家机关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对预算的执行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

(三)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及县级国家机关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进行工作评议;

(四)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对落实民生实事等工作情况开展监督;

(五)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街道辖区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六)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协助县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县级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七)开展人大基层立法联系工作,收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映人民群众立法诉求;

(八)承担街道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

(九)承担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专职配备。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程序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职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按职权职责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决定和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主要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通报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中需经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集体研究。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国家机关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有关国家机关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街道办事处、有关国家机关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建设管理等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将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编入人大代表小组,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等活动以及通过人大代表活动阵地、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分类处理。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研究办理;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及时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并向人大代表和选民反馈。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人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活动阵地管理运行、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推广使用,整合站(室)、街道和社区等各项资源,形成常态化民意收集网络。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发挥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推进街道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第十五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领导,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信息化建设,指导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应当建立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与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协同机制。

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副主任列席。

第十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学习培训、视察调研、联系代表和群众、意见建议交办等工作制度,推动人大街道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经费和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