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人大工作 > 州市人大
楚雄州人大:耕耘十年立良法 护航发展促善治
发布时间: 2026-08-31      来源:楚雄州人大常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法治筑基,立法先行。2016年8月,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获得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权。

10年来,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紧扣发展所需、民生所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共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7件,以高质量地方立法护航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美丽的楚雄市龙川江畔。高建波 摄

 

把牢方向——讲政治、强理论、优机制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工作安排、州委工作要求开展立法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积极主动服从服务于全州工作大局,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人民群众所盼的重要立法事项,坚持急用先立原则,使立法工作始终与州委中心工作同频共振。

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实行“双组长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州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和州人民政府一名副州长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法律专家等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统筹推进立法工作。实行“论证和协商机制”确保法规科学立项,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时,充分论证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让立法立项贴合发展实际。实行“联合起草机制”,由州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负责条例起草工作,州人大有关委员会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实现起草环节的全程参与和专业把关,从源头提升立法质量。

 

立法为民——顺民意、集民智、惠民生

立法回应群众期盼。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群众期盼作为切入点开展立法——聚焦与农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人居环境整治,于2020年制定了《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针对群众关于加大河湖岸线治理的期盼,于2022年制定了《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从人居环境改善到河湖岸线保护,从文明行为规范到城乡建设管理,一部部直面民生问题的立法精准对接群众急难愁盼。

立法汇聚民智。楚雄州人大常委会搭建多层次、广泛覆盖的民主立法平台,充分发挥全州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了解基层一线法治需求,打通群众参与立法的“最后一公里”。每一部法规草案都线上线下同步公开征求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逐条梳理、审慎吸纳,将田间地头的治理经验、千家万户的真实诉求转化为刚性制度条款。

立法反映民意。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所制定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促进城乡建设品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鼓励、支持单位、个人参与元谋土林的保护与有序开发利用的同时,维护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发展依靠群众,让群众从发展中受益;《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聚焦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不文明行为,从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等方面进行引导和规范,构建“法治引领、典型引路、全民参与”的精神文明建设新格局。

 

楚雄州林下养鸡产业蓬勃发展。楚雄州人大常委会 供图

 

提质增效——精立法、重实效、破难题

增强立法整体协同。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兼顾“上下、前后”多重关系,“向上”与上位法衔接,“向下”体现地方特色,“向前”呼应改革需求,“向后”保障实施效果。

提升立法实践效能。立足楚雄州独特资源禀赋与治理现实,突出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影响和制约本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难点堵点,有针对性地确定立法项目和设计法规条款,推动地方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比如,《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改善了“千城一面”建设模式,保护、传承和挖掘民族文化、地域文化、自然环境资源等,推进城乡特色风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通过“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机制固化实践经验,推动农村垃圾治理从“运动式整治”向“常态化管理”转变。

法规条文有操作性。《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总则中明确规定“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比如,为了破解在城市管理中“规划朝令夕改”和“违法建筑屡禁不止”两大顽疾,《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时段,允许摆摊设点;临时占用城乡道路、公共场地举行活动或者在城乡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楚雄州彝医药条例。楚雄州人大常委会 供图

 

立足实际——小切口、小快灵、显特色

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坚持从地方实际出发,用好民族自治地方双重立法权限,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和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小切口”立法破解发展难题,让法规既务实管用又彰显楚雄特色。

生态文明领域立法点面结合、精准施策。制定出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等6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构建起全覆盖、多层次的生态立法体系。其中,《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聚焦河湖岸线保护管理、生态功能提升;《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条例》侧重流域生态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两部法规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立法多措并举、形成体系。结合楚雄州实际,先后制定出台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保护条例》3部地方性法规,发挥了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助力楚雄打响“中国彝药之乡”品牌,推动彝绣产值翻倍增长,太阳历文化有效传承发展。

社会治理领域立法靶向发力、注重实效。制定《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一系列“小切口”法规,精准聚焦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风貌建设与群众文明素养提升等,将行之有效的基层治理经验固化为法律规范,以法治手段化解基层治理难题,提升城乡治理的精细化与法治化水平。(刘国栋 江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