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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 2026-03-03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在省委领导下,围绕“一个跨越”、“三个定位”、“开创发展新局面”的总纲,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以高质量立法服务和保障改革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开创云南发展新局面贡献法治力量。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保障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自觉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作为立法的首要任务,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加强省委批准的立法规划实施工作,围绕省委关于立法的重大部署、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及时调整补充新的立法项目,严格落实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重大立法项目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重点立法项目,由常委会党组研究后及时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安排2026年全省地方立法项目

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民营经济、昆明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等促进条例,修订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等条例,审查相关市数据产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制定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野生植物保护、高黎贡山保护等条例,审议审查相关州(市)、自治县泉域水资源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大盈江生态保护、无量山哀牢山保护管理等条例。统筹发展和安全,制定粮食安全保障、铁路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退役军人保障等条例,修订安全生产、军事设施保护、征兵工作等条例。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慈善事业促进、公共图书馆、促进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条例,修订殡葬管理、农村公路等条例,审议审查相关州(市)、自治县天然橡胶管理、草果产业发展、边民互市贸易服务与保障等条例。提升社会治理和基层治理能力,修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审查相关市留守儿童关爱条例。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与文旅融合发展,制定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议审查相关州(市)、自治县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网约房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等条例。改进基层人大工作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制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实施代表法办法。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案(3件)

1.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拟安排3月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云南省档案条例。拟安排3月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二)拟提请初次审议的项目(14件)

制定10件:

1.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拟安排3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2.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拟安排3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社会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

3.云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4.云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司法厅、省公安厅)

5.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农业农村委、省司法厅、省林草局)

6.关于赋予特定区域行政管理机构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决定。拟安排7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

7.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拟安排7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农业农村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

8.云南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拟安排9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外侨委、省司法厅、省台办)

9.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拟安排9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10.云南省低空经济促进条例。加快推进起草调研论证工作,尽早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

修订4件:

1.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拟安排3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省通信管理局)

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社会委、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

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拟安排5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4.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拟安排7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监察司法委)

(三)预备审议项目(24件)

制定高黎贡山保护(暂定名)、促进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民营经济促进、数字经济促进、食品安全、退役军人保障、文明行为促进、行政复议、昆明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等条例,以及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暂定名);修订殡葬管理、军事设施保护、征兵工作、医疗机构管理、农村公路、节约用水、行政执法监督等条例,以及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废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开展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建设“世界花园”促进、华侨权益保护、旅居云南等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因党和国家出台重大改革决策部署、上位法立改废或省委有要求、地方性法规清理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依法按程序安排审议。

(四)拟提请审议批准的单行条例(13件)

1.制定楚雄州献血促进条例、怒江州草果产业发展条例、江城县江城黄牛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金平县边民互市贸易服务与保障条例;

2.修订文山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州古茶树保护条例、西双版纳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景东县无量山哀牢山保护管理条例;

3.废止红河州水资源管理条例、孟连县林业发展条例、沧源县林业管理条例、澜沧县禁毒条例、景谷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五)拟提请审查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15件)

1.制定昆明市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昆明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昆明市数据产业促进条例、昭通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曲靖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玉溪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保山市留守儿童关爱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赛装文化保护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坡芽歌书保护传承条例、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网约房管理办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大盈江生态保护条例、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2.修订昆明市公园条例;

3.废止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三、坚持以高质量立法服务和保障改革发展,扎实做好2026年地方立法工作

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履行一审专业把关和二审统一审议职责。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依托作用,提高法规议案质量,按时按要求推进年度立法工作任务落实。发挥各有关方面在立法工作中的参与作用,坚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健全落实立法调研、论证和听证等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方式和途径。

持续加强对全省立法工作的统筹。坚持全省立法工作“一盘棋”,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统筹全省立法工作与尊重州(市)、自治县立法权限的关系,组织对《关于统筹协调省、州(市)、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统筹协调和指导省、州(市)、自治县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提高审议、审查和批准质效。坚持立改废并举、控数量提质量,充分运用法规清理成果,及时安排修改或废止法规的工作。

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遵循客观规律和立法规律,立足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加强“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坚持进度服从质量,不以数量论英雄,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增强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和落实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库、省地方立法研究院作用。坚持不抵触原则,严格遵循立法权限和法定程序,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持续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用好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发挥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中心作用,加强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坚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进一步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党的创新理论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筑牢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思想政治根基。

进一步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按照建设“四个机关”和中央、省委有关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以及“三法三化”、“主动想、扎实干、看效果”的要求,落实立法工作责任制,持续营造担当作为、务实苦干的工作氛围。依托全国人大组织的地方立法培训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立法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宣传。加强法规宣传解读,讲好人大立法故事,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法规普法效果,推动法规深入人心,为执法、司法、守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