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赋予特定区域行政管理机构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决定(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5-08      来源: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赋予特定区域行政管理机构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决定(草案)》的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规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8日。

通信地址: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规处

邮编:650228

电话、传真:0871—63996625

电子邮箱:cjw2730@126.com

 

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26年5月8日

 

关于赋予特定区域行政管理机构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决定(草案)

为了支持特定区域改革创新,赋予更大自主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省、特定区域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特定区域改革发展需要,按照依法合规、按需赋权、稳妥有序、高效便捷的原则,可以将经济管理领域符合特定区域功能定位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政务服务类行政职权依法赋予特定区域行政管理机构行使,但是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不得赋权的行政职权除外。

二、本决定所称特定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产业园区、产业协作园区、滇中新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区域。

三、省、特定区域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赋予国家级特定区域行政管理机构部分省、州(市)、县(市、区)级行政职权。

特定区域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赋予省级特定区域行政管理机构部分州(市)、县(市、区)级行政职权。对具备条件的省级特定区域行政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赋予其部分省级行政职权。

四、赋权依法可以采取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

采取授权方式的,由特定区域行政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取委托方式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采取授权方式的,由特定区域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发展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按照程序分别向省、特定区域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赋权需求。省、特定区域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赋权需求的评估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采取委托方式的,由特定区域行政管理机构向省、特定区域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需求,经协商一致后,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由省、特定区域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委托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六、特定区域行政管理机构根据职能职责并结合承接的行政职权,编制公布权责清单和办事指南,发生调整变化的及时更新。

七、省、特定区域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赋权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与指导监督,加强特定区域行政管理机构审批服务能力建设,有效保障审批服务资源。

省、特定区域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赋权承接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使用和权限端口配置、数据共享、业务技能培训、技术审查服务、专家资源共享、审批印章刻制、制式证照申领等方面,为特定区域行政管理机构有效承接实施行政职权提供支持和保障。行业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涉及与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的,省数据管理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八、省、特定区域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赋权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采取授权方式的,省、特定区域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特定区域行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施效果、发展需要等情况,按照程序向作出赋权决定的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行政职权赋予的申请,按照本决定有关授权程序的规定办理。

采取委托方式的,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一致后,按照本决定有关委托程序的规定办理。

九、省、特定区域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特定区域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承接的行政职权,定期向省、特定区域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承接行政职权的履行情况。

十、本决定施行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其他特定区域的赋权工作,依照本决定执行。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