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
通信地址: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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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0871-63996712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2026年7月21日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情况合理分配和调整经费标准。未建立乡一级财政的,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州(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生实事项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依法开展监督。
(六)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七)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八)选举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九)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一)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一般在第一季度召开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和项目,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讨论和决定当年民生实事项目,选举及其他法定职权内的事项;一般在第三季度召开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选举及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并予以公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应适当增加。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议案审查和预算、决算审查的具体工作,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和预算、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办法,明确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社会治理、教育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涉及的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范围,建立相关运行机制和操作规范。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主席团可以组织代表通过走访、座谈、听证、问卷调查等形式,征集重大民生事项、重大建设项目等的建议。
第十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的推进情况、重要政策的调整情况、重要改革方案、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报告,并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时,应当对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大会议事规则,明确政府工作等各项报告的要求,规范代表审议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及审议表决等程序、规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代表分组或者分团审议,代表在审议发言中提出的具体问题,有关国家机关能够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需要进一步研究办理的,应当在闭会之后2个月内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听取选民意见和建议,起草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会前审议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以前,主席团应当将会议举行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提前1天将会议资料送达代表。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受上述时间规定限制。
第十九条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大会会议设立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换届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选举的当天不得提名酝酿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由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由7人至11人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团其他成员的人选,由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二)决定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提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主席团成员、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等建议名单,提请大会会议选举或者通过;
(四)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提交大会会议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将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
(七)向大会提出民生实事项目;
(八)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九)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十)其他依法需要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3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三十五条 主席团应当围绕中心工作,每年选择若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民生实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有重点有计划地加强监督。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时,应当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列为重点监督项目。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下列工作:
(一)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代表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
(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和项目;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九)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受理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诉,并负责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十一)组织代表培训,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十二)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代表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十三)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辞职;
(十四)依法开展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工作;
(十五)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其他工作。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按照职权职责明确承担日常工作机构,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1人,副主席1人至2人,民族乡和有条件的乡镇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1人。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履行主席职责。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召集主席团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二)组织代表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
(三)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
(四)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5人组成,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补选本届和当选的下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后,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公布代表名单,并向本届或者下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3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