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 2018-10-17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发布会现场

 

10月16日上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昆明海埂会堂玉兰厅举行《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田虎青主持新闻发布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田虎青:

先生们、女士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9月21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新《条例》的学习宣传,确保全面贯彻实施,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向大家介绍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领导,他们是: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史政先生;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董英先生;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谭丛女士;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高正文先生;

西南林业大学教授、绿色发展研究院院长吴松先生;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孙航先生。

应邀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滇、香港驻滇、云南省各媒体单位,以及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农业厅的相关同志,欢迎大家。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三项议程:一是请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董英发布新闻;二是请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高正文介绍有关情况;三是请记者提问。

下面我们依次进行,首先,请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董英发布新闻。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董英现场发布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董英: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好!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今天举行《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首先,我对参加今天会议的省级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同志们、朋友们长期以来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向媒体朋友们作三个方面的情况介绍。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生物多样性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等生态服务功能。人类的生产、生活与生物多样性密切相关,我们每天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生态安全和食物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谁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谁就拥有未来发展更多的选择权。

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国家利益,我国于1992年在联合国环发大会上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成为世界上率先加入该公约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多年来,我国从各方面采取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综合措施,出台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0-2030年)》等一系列政策、规划和计划,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法》《草原法》等法律都对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会议明确,要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云南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也是全球34个物种最丰富且受到威胁最大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我省国土面积仅占全国的4.1%,却囊括了地球上除海洋和沙漠以外的所有类型,涵盖了从热带到寒带的各种生态类型;各类物种种数、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种数均接近或超过全国的50%,居全国之首;同时,我省生物多样性特有性、脆弱性十分突出,保护任务十分繁重。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云南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是云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云南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加强管理,加大投入,积极保护,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认识不深、保护意识不强、投入不足、管理不力、法规体系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2008年,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8〕43号)、《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2008-2012年)》《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纲要(2008-2020年)》等文件。2012年4月,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发布《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西双版纳约定》,明确要“颁布施行《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13年5月,省政府批准实施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进一步将“制定《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列入优先行动和优先项目。2014年,《条例》立法工作被列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点》,省政府把开展《条例》立法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来抓。

为落实省委的决策部署,省级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积极支持,为《条例》立法先后开展了资料收集、文献查阅、草案起草、实地调研和咨询论证等大量工作,各州(市)县、省内外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也为《条例》草案的修改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从2011年省环境保护厅开始《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到今年9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历时近8年,来之不易。

《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开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先河。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条例》,对健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推动国家开展相关立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的出台,是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和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重要举措,还将有利于国家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保护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董英现场发布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40条,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和惠益分享、法律责任、附则。《条例》遵循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结合云南生物多样性的特点,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主要特点和内容如下:

(一)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

从保护对象上看,《条例》将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都作为保护对象;从保护方式上看,《条例》规定要采取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离体保存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网络;从保护措施上看,《条例》涵盖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划编制、调查与监测、行政执法、区域协作、公众参与、惠益分享、宣传教育等方面。《条例》充分体现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面性和系统性,突出了“保护优先”的原则,为依法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奠定了法制基础。

(二)明确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职责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这就意味着各级人民政府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责任主体。结合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管理,林业、农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进一步明晰了环境保护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三)完善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制度

为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条例》在总结了我省多年来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生物多样性调查规划与监测预警制度、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制度、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制度、惠益分享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资金投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跨境保护合作机制等。并且规定在制定有关规划时,应当与生物多样性规划或者计划衔接。通过这些制度的设置,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长效机制。

(四)突出了云南的地方特色

近年来,云南省率先在全国各省(市、区)发布了生物物种名录、物种红色名录和生态系统名录,在国内外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并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肯定。《条例》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明确了编制并发布相关名录,并对极小种群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民族文化丰富多彩。为弘扬民族生态文化,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相关传统知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作用,《条例》明确了要加强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传统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保护,并建立了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这既体现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精神,也突出了云南的地方特色。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提高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的水平,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更好成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全局的角度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要求。生物多样性保护,同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要采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和措施,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自觉遵守好《条例》、贯彻执行好《条例》。

(二)合力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条例》的贯彻落实,直接关系我省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深入学习《条例》规定的内容,认真执行相关制度和要求,合力推进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各级人大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采取执法检查、听取汇报、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认真抓好《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的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明确的职责,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认真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责任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计划,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调查、评估和监测,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建设;加强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保护,实施退化生态系统恢复,加强重要物种保护和遗传资源管理;严格执法监管,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健全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制度和惠益分享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跨境保护合作机制等,切实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抓紧做好《条例》配套的政策制定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规。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需要,大胆创新、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规章和政策制度,保障各项制度的配套和衔接,为顺利贯彻和实施《条例》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实效。

同志们,2019年1月1日《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就要实施了,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法规得不到实施,就是一纸空文。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条例》,一定会把我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和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